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海商法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aritime Law Association(简称CM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海商、海事及其法律工作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中国海商法的发展和海商法制的健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促进海商法、海运惯例和习惯作法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司法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协会为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的国家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海商法律、国际公约、海运惯例和习惯作法进行调查和研究,举办各种业务培训和讲座活动,交流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为推动中国海上运输、经济贸易、海上保险和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向政府及有关主管机关就海商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
(三)组织协会会员收集整理和编译国内外海商法规、案例和有关的文献资料,办好协会刊物,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指导和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为协会会员工作的开展提供服务。
(五)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同各国和国际海商法组织、人士的联系,了解国外海商法的发展动向,积极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海事、海商工作或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由协会会员推荐;
(二)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可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两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决定会员的吸收;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OOO年十二月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