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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海商法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aritime Law Association,缩写CM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海商、海事、海商法及其相关工作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中国海商、海事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以及海商法制的健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协同其他国家的海商法协会为促进海商法、海运惯例和习惯作法在国际范围的统一做出贡献。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为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的国家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海商法律、国际公约、海运惯例和习惯作法进行调查和研究,举办各种业务培训和讲座活动以方便会员交流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为推动中国海上运输、海上保险和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向国家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就海商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

(三)组织协会会员收集、整理和编译国内外海商法规、案例和有关的文献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刊物,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指导和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为协会会员工作的开展提供服务;

(五)加强同各国和国际海商法组织、人士的联系,积极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了解国外海商法的发展动向,促进相互交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海事、海商及相关领域的工作或在本协会所涉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个人会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由协会会员推荐); 

(二)经秘书长批准;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经本协会提示后仍不交纳的,或者连续2年不参加协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协会名誉造成重大损害,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交回会员证;给协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向协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理事无法到场出席会议,可以采用能够保留证据的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或者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受托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出具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书。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常务理事无法到场出席会议,可以采用能够保留证据的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或者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受托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出具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书。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后组织实施;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九)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决定会员的吸收;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交流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本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应当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事宜按照中国法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按照协会会费收取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应当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研究会的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应当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 3月15日第十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