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海 商 法 协 会 成 立 始 末
刘 书 剑
(2011年2月1日起稿,2011年5月1日完稿,2019年12月31日订正)
刘书剑2008年12月3日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照片
顾超2019年2月18日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秘书局和中国海商法协会(海协)秘书处部分人员与刘书剑合影留念。前排自右至左:海仲秘书局综合处处长翟利波,海仲副秘书长解常晴,海仲副主任兼秘书长、海协副会长顾超,刘书剑,海仲副秘书长、海仲仲裁院副院长、海协秘书长陈波,海仲秘书局业务发展处副处长、海协副秘书长齐骥。
中 国 海 商 法 协 会 成 立 始 末
刘 书 剑
目 录
前 言 .…………………………………………………… (1)
一、以贸促会名义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2)
(一)国际海事委员会修改章程………………………..(2)
(二)报请国务院批准以贸促会名义参加
国际海事委员会……………………………….(3)
(三)国际海事委员会接纳贸促会为中国会员协会…(4)
(四)贸促会派团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召开的
国际会议………………………………………….(4)
二、中国海商法协会的筹备和组建………………………(5)
(一)成立筹备组、制定协会章程和确定工作进程…(5)
(二)报请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9)(三)了解国际海事委员会下设机构………………..(11)(四)签署协会费用分摊协议……………………….(12)
(五)协会成立大会召开前的几项工作…………….(13)
三、中国海商法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代表大会……….(15)
(一)协会成立大会…………………………………..(15)
(二)第一次代表大会..………………………………(16)
(三)第一届理事会会议.……………………………(16)
(四)第一次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会议闭幕…..(17)
四、协会成立后的后续工作..................................................(18)(一)宣传报道和呼吁中国海商法尽快出台……….(18)
(二)在国际海事委员会更名……………………….(19)
(三)补办登记手续………………………………….(20)
五、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21)
六、协会通过的内部规章…………………………………..(22)
七、协会的出版物………………………………………….(22)
八、协会历届领导人名单………………………………….(23)
后 语..……………………………………………………...(35)
中 国 海 商 法 协 会 成 立 始 末
刘 书 剑
前 言
早在1984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法律部就与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政法处,酝酿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并进行过多次协商。经过四年多的反复商讨,在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下,终于促成中国海商法协会于1988年11月15日在京成立。在回顾中国海商法协会成立始末时,尤其不能忘记贸促会副会长王守茂先生、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高隼来先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法律顾问朱曾杰先生、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保险研究所所长李嘉华先生等人,他们对如何筹建协会、如何界定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如何获得协会的经费来源、如何向国务院报批等等工作,运筹帷幄,出谋划策,为协会早日成立付出了巨大努力和智慧,功不可没。值得提出的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法律部副经理孟于群先生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保险研究所条法处副处长王建先生等人,他们在协会成立前,代表其所属单位积极参与协会筹建阶段的各项具体繁杂工作,密切配合协会筹备组的工作;翻阅协会筹备阶段的档案,他们为协会成立所付出的艰辛,历历在目。
我在贸促会法律部工作多年,曾任贸促会法律部海事仲裁处副处长、处长、法律部副部长(分管海仲、海协等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主任、顾问。中国海商法协会成立后,曾兼任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秘书长、副主席、顾问。由于海商法协会附设在贸促会法律部海事仲裁处(又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因工作上的关系,我亲身参与、经历、见证了中国海商法协会的筹备、组建、成立及其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历程,因此对此比较了解。现根据现存协会档案和我的记忆,并查阅了《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和《中国海商法年刊》中的记载,将此整编出来,以飨致力于中国海商法制健全与发展的同仁们,并盼后来人续写中国海商法协会的光辉前程。由于年代久远,记忆模糊,加之协会档案材料不全,难免有疏漏和不确之处,恳请知情人士予以纠正、补充。
一、 以贸促会名义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
(一)国际海事委员会修改章程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1897年在比利时安特卫普成立,是各国海商法协会为促进海商法律和习惯做法的统一而组成的国际性民间组织。1974年4月,时任贸促会法律部部长任建新作为观察员率团参加了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汉堡召开的第30届大会,了解该委员会的机构性质和工作范围。1977年9月,中国驻巴西大使馆商务处代表贸促会派观察员列席了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1届大会。此后国际海事委员会一直与贸促会保持业务上的联系,经常向贸促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希望中国能正式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章程,国际海事委员会是由各国的海商法协会组成,截止于1980年11月,已有协会会员32个,而我国当时尚未成立海商法协会。经过协商,国际海事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于1980年9月通过决议,决定在1981年召开的国际会议上修改章程,拟将国际海事委员会的会员协会由海商法协会扩大到“具有同样目的的其他团体和组织”,以便接纳中国贸促会为正式会员。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1年5月底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第32届大会,讨论修改《1910年国际救助公约》[见以下(三)]。
(二)报请国务院批准以贸促会名义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
为以贸促会名义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并组团参加上述国际会议,贸促会法律部海事仲裁处王守茂执笔拟就报请国务院批示的“拟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会员并参加该委员会召开的国际会议的请示”。该请示主要内容有二,一是拟以贸促会名义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二是拟组团参加上述国际会议。以贸促会名义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理由是:我国尚未成立海商法协会,而贸促会办理海事仲裁、海损理算和海事法律代理(系指法律部顾问处)工作。经外贸部副部长周化民、贸促会主任王耀庭、交通部副部长彭德清和外交部副部长章文晋会签,于1980年11月17日由贸促会、交通部、外交部联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副总理谷牧于1980年11月22日批示:“拟同意,请万里、鹏飞、黄华同志批。”万里、鹏飞、黄华副总理圈阅。
(三)国际海事委员会接纳贸促会为中国会员协会
1981年5月底,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第32届大会。时任贸促会法律部海事仲裁处副处长王守茂为团长的三人代表团(贸促会法律部闫存厚、交通部救捞局一人)出席了大会,参加了以修改《1910年国际救助公约》为议题的第32届大会。在随后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届)年会上,国际海事委员会修改了章程,并正式接纳贸促会作为国际海事委员会中国会员协会。
(四)贸促会派团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召开的国际会议
1988年,尼日利亚海商法协会主席Chief Chris Ogunbanjo致函贸促会会长贾石,邀请贾石会长率团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办、尼日利亚海商法协会承办的订于1988年4月25日至4月29日在尼日利亚拉各斯举办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研讨会。受贸促会会长贾石的委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刘书剑率领由外运总公司法律处副处长孟于群、中远总公司航运处副处长韩守山、贸促会法律部海事仲裁处宋迪煌组成的贸促会代表团,参加了上述国际研讨会,并转达了贾石会长对大会的诚挚祝贺和对尼日利亚海商法协会主席的良好祝愿。这是贸促会首次以国际海事委员会中国会员协会的名义正式参加该委员会主办的国际会议。
二、中国海商法协会的筹备和组建
(一)成立筹备组、制定协会章程和确定工作进程
1、1980年代,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海运事业正在不断发展,海事法院相继成立,我国海商法起草工作也在积极进行,海商法教育和研究工作也有了一定发展,健全我国海商立法和司法工作并加强研究已日趋重要。为了深入探讨国内外海商法规的发展,促进海商法规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以健全我国海商法律制度,并加强与各国和国际海商法组织和人士的联系,共同推动各国海商法规和海运惯例的国际统一,经各有关单位商讨,认为筹建中国海商法协会既有必要又具备客观条件。贸促会法律部经与中远总公司协商酝酿,拟着手筹建中国海商法协会,首先需要制定协会章程。
1984年,贸促会法律部海事仲裁处刘书剑参考国际海事委员会章程、美国海商法协会章程、加拿大海商法协会章程、斯里兰卡海商法协会章程,执笔拟就了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草案,经高隼来、王守茂修改后交由中远总公司朱曾杰审改,尔后交由人保总公司、外运总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形成1984年协会章程草案。同年12月,中国海商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中远总公司政法处)和贸促会法律部联名致函外交部条法司、经贸部条法局、交通部法律室、交通部安监局、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外运、人保、中远等9个单位,邀请其派员参加于1985年1月17日上午8:30时在中远总公司召开的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筹备会议,以讨论由贸促会法律部和中远总公司政法处共同起草的1984年协会章程草案,并确定筹备组的组成单位及办公地点。此次会议如期召开,会议商定协会筹备组由贸促会法律部、中远总公司、人保总公司、外运总公司组成,办公地点设在贸促会法律部海事仲裁处。与会人员还对1984年协会章程草案提出了多项修改意见。贸促会法律部高隼来、刘书剑参加了会议。由于各单位工作繁忙,海商法协会的筹建工作搁置了一段时间。
2、1987年重新启动协会筹建工作,。1987年2月6日,贸促会王守茂、高隼来、刘书剑与中远总公司朱曾杰、刘国元在贸促会开会商定:(1)确认成立由贸促会法律部、中远总公司、人保总公司、外运总公司组成的筹备组,共同商量协会章程草案的修改和协会成立的有关事宜和进程;(2)章程草案修改后,召开扩大会议,吸收有关单位参加讨论;(3)争取上半年完成全部筹备工作,下半年上报国务院,争取国务院在第三季度批准,第四季度召开成立大会;(4)由上述
四家单位签署协会费用分摊协议。
3、经贸促会法律部与中远总公司、人保总公司、外运总公司事前商量,1987年6月4日下午2点在贸促会召开海商法协会筹备组会议。会议确定:(1)协会挂靠贸促会;(2)协会经费由四家分摊;(3)协会章程在1984年草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4)适时召开协会筹备组扩大会议,向有关单位介绍协会成立的情况,讨论协会章程草案,推荐协会负责人选,了解并拟定协会成立的报批手续等有关成立协会的其他事项。参加会议人员:贸促会:王守茂、刘书剑、宋迪煌;中远总公司:朱曾杰、刁颖;人保总公司:王建;外运总公司:孟于群。
4、此后,筹备组四家单位对协会章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多次交换修改意见。1987年7月8日上午9:00时,筹备组四家单位在贸促会再次开会讨论协会章程草案的修改意见,最后形成了《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草案修改稿)》。贸促会法律部于1987年7月24日致函中远总公司、外运总公司、人保总公司,请其对草案修改稿逐条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987年8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贸促会法律部,以便早日定稿并邀请其他单位参加讨论。
5、1987年8月20日,贸促会致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国务院法制局财贸外事司、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庭、外交部条法司、经贸部条法局、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救捞局、船检局、办公厅法律处)、国家海洋局环保司、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局、中远总公司、外运总公司、人保总公司保险研究所、法学研究所等15个单位,向其介绍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的设想,请其对协会章程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并请其派员参加于1987年8月28日上午8:30时在贸促会一楼会议室召开的中国海商法协会筹备会议,讨论协会章程草案修改稿并研究有关成立协会的其他事项。
会议如期于1987年8月28日上午8:30时在贸促会举行,贸促会副会长郑鸿业介绍了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的必要性、成立协会的酝酿过程和协会章程的起草修改情况。会议讨论了协会章程草案修改稿,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出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有:国务院法制局财贸外事司(沈春耀)、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庭(审判员王茂深)、外交部条法司(三秘王月华)、经贸部条法局(副处长张玉卿)、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副处长程春林、船检局工程师张壮、办公厅法律处洪永军、救捞局中海公司杜汝枫、救捞局赵同文)、国家海洋局环保司(条法处处长李鸣峰、条法处侯梦涛)、农牧渔业部渔政局(副处长林毅)、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王献平)、中远总公司(政法处朱曾杰、刁颖)、人保总公司保险研究所(条法处副处长王建、条法处吴军)、外运总公司(副处长孟于群、王英波)。贸促会参会人员有:副会长郑鸿业、副会长王守茂、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高隼来、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刘书剑,以及海仲秘书处蒋五四、唐正宇、鲁娟。
(二)报请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
1、贸促会法律部海仲秘书长刘书剑执笔草拟了报请国务院批示的《关于拟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的请示》,经高隼来、王守茂修改后,由贸促会副会长郑鸿业于1987年9月26日签发,送交中远总公司副总经理陈忠表(1987年10月4日签字)、外运总公司副总经理吴秉泽(1987年10月7日签字)会签退回贸促会后,经贸促会会长贾石(1987年10月10日签字)、经贸部副部长朱友蓝(10月13日签字)、交通部副部长林祖乙(10月24日签字)、、人保总公司副总经理程万铸(11月3日签字)、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11月6日签字)会签,于1987年11月9日联名上报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的请示》全文如下:
“国务院:
经国务院批准,贸促会于一九八一年参加了国际海事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国际性民间组织,成立于一八九七年,现有四十个国家的会员协会参加。这些会员协会都是各国的海商法协会或者海商法律机构。贸促会参加该委员会时,我国还没有成立海商法协会,该委员会破例接收贸促会为会员。
在过去六年中,通过参加该委员会的活动,我们不仅对国际海商立法的动向和国际海运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还不定期地收到该委员会编印的大量海商法资料,同时也结识了更多的同行朋友。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海运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了解、研究各国的海商法规和海运惯例,推动我国海商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并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同有关海商部门、行业间的关系,有必要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作为从事海商法活动的专门机构。为此,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过多年的反复研究和酝酿,一致认为,现在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上述单位经过共同协商,制定了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草案),并且商定,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拟设在贸促会法律部,不再另设机构,不增加编制,如需要办事人员,由上述单位协商解决。
中国海商法协会成立后,拟向国际海事委员会提出申请,将中国会员的名称由‘中国贸促会’改为‘中国海商法协会’。今后拟以‘中国海商法协会’的名义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活动。
以上当否,请批示。
附件:1、拟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会员并参加该委员会召开的国际会议的请示和批示摘录(一九八O年十一月)
2、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草案) 贸促会(章) 交通部(章)
经贸部(章) 人保总公司(章) 外交部(章)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九日”
2、国家体改委1988年6月2日《关于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批复》全文如下:
“贸促会、交通部、经贸部、人保总公司、外交部:
贸促会等五个单位报送国务院的《关于拟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转我委研办。经研究,同意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协会挂靠在贸促会,不另设机构,不另给人员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章)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日”
(三)了解国际海事委员会下设机构
1、为了确定协会下设哪些专业委员会,以便能够与国际海事委员会下设机构对口开展业务交流,贸促会法律部于1988年7月8日发电传给国际海事委员会行政秘书长沃特-詹尼考特(Henry Woet-Genicot,比利时人),询问国际海事委员会下设哪些常设机构或临时小组委员会及其业务范围。沃特-詹尼考特于1988年7月14日回复电传予以告知。
2、贸促会法律部又于1988年9月22日、10月24日再次发电传询问沃特-詹尼考特: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8年9月7日召开的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增设了哪些小组委员会及其工作范围。沃特-詹尼考特于1988年10月24日回复电传予以告知,并对因搬迁办公室而延误回复表示歉意。
(四)签署协会费用分摊协议
1、为使协会开展业务工作的经费有所保证,贸促会经与人保总公司、中远总公司、外运总公司反复协商,协议四方于1988年9月7日上午11:30在贸促会一楼1号外宾接待室签署如下《中国海商法协会费用分摊协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下称‘协议单位’)现就中国海商法协会有关费用的分摊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单位从一九八九年度起平均分摊中国海商法协会向国际海事委员会缴纳的年度会费(年度会费数额每年由国际海事委员会会员协会大会确定,每年不等,一九八七年为275,000比利时法郎)。
二、中国海商法协会开展活动的费用和理事会决定支出的其他费用,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不足支出时,其差额由协议单位平均分摊。
三、各协议单位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一日以前预付人民币25,000元作为协会基金。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各协议单位保存一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表 王守茂(签字)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代表 程万铸(签字)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代表 陈忠表(签字)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代表 陆忠仁(签字)
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
2、出席协议签字仪式的人员:
贸促会:副会长郑鸿业、副会长王守茂、法律部部长肖志明、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高隼来、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席唐厚志、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刘书剑、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宋迪煌、雷敏。
交通部:副部长林祖乙、水上安全监督局局长沈志成。
经贸部:运输局副局长王子训。
人保总公司:副总经理程万铸、国外部总经理魏润泉、
保险研究所条法处吴军。
中远总公司:副总经理陈忠表、法律顾问朱曾杰、政法处陈少芳。
外运总公司:副总经理陆忠仁、法律处副处长孟于群、
法律处傅贵中。
(原定签字仪式后由贾石会长宴请参加签字仪式的各方人员,但由于贾石会长前几天因心脏病不幸去世而未实现)
(五)协会成立大会召开前的几项工作
1、贸促会法律部制订了协会《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入会通知书》,于1988年7月16日提交中远总公司朱曾杰、外运总公司孟于群、人保总公司王建提出修改意见,其中《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拟提交第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和《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拟在定稿后铅印出来,以便代表大会召开后代表们带回发展会员。
2、中国海商法协会筹备组(贸促会代章)于1988年8月29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条法司、经贸部(条法局、运输局)、交通部(外事司、水上安全监督局、救捞局、船检局)、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国家海洋局环保司、上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运学院、大连海运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长城律师事务所、中信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康华律师事务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人保总公司、中远总公司、外运总公司、贸促会等29个有关单位,通知其协会成立大会拟于1988年11月中旬在京召开,并附寄协会章程草案,以及出席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代表大会的部分代表人选名单和各单位的代表名额,请尚未指定代表的单位就分配名额提出适当人选,并将人选姓名、职务和职称于9月20日前函告筹备组。
3、中国海商法协会筹备组(贸促会代章)于1988年10月26日将“关于召开中国海商法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方案”,发送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经贸部、人保总公司、中远总公司、外运总公司、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社、中国日报社、中央电视台、新华社,将订于1988年11月15日至16日在贸促会召开的大会日程通知各单位,并请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交通部和经贸部各一位副部长、贸促会和人保总公司负责人出席开幕式。
三、中国海商法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代表大会
(一)协会成立大会
1、中国海商法协会成立大会于1988年11月15日上午9:00时至9:30时在贸促会礼堂举行,由人保总公司副总经理程万铸主持。贸促会副会长王守茂致开幕词,介绍协会的成立经过、协会的宗旨和任务、组织机构的设置,而后宣布中国海商法协会成立。特邀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交通部副部长林祖乙、经贸部部长助理谷永江、人保总公司总经理秦道夫,分别代表所属单位对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成立致辞祝贺,并对海商法协会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和期待。(成立大会结束后各位嘉宾退席)
2、成立大会在主席台上就座的有:贸促会副会长王守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交通部副部长林祖乙、经贸部部长助理谷永江、人保总公司总经理秦道夫、人保总公司副总经理程万铸、贸促会驻香港代表处首席代表(贸促会前副会长)刘绍山、贸促会秘书长崔玉山、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局长沈志成、外运总公司副总经理陆忠仁、人保总公司保险研究所所长李嘉华、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高隼来、中远总公司法律顾问朱曾杰。
(二)第一次代表大会
1、第一次代表大会随后于10:00时至12:00时进行,由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高隼来主持,贸促会副会长王守茂介绍协会章程,代表审议通过了《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
2、第一次代表大会于下午14:00时继续进行,由中远总公司法律顾问朱曾杰主持。主席团名单:郑鸿业、王守茂、程万铸、沈志成、陈忠表、陆忠仁、高隼来、朱曾杰、李嘉华、迟荩先、刘书剑。
高隼来介绍协会理事的分配原则,提出理事、正副主席候选人人选;选举理事和正副主席。通过选举,78名与会代表当选为协会理事;贸促会副会长郑鸿业当选为协会主席,王守茂、程万铸、沈志成、陈忠表、陆忠仁当选为协会副主席。
(三)第一届理事会会议
1、第一届理事会会议随后于14:15时开始,由副主席沈志成主持,选举正副理事长,任命正副秘书长。高隼来当选为协会理事长,朱曾杰、李嘉华、迟荩先、刘书剑当选为副理事长。高隼来理事长提出正副秘书长人选名单,会议通过刘书剑兼任秘书长,杜智彪、孟于群、王建为副秘书长。
2、第一届理事会会议于14:30时继续进行,由副理事长李嘉华主持。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刘书剑介绍《中国海商法协会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讨论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海商法协会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高隼来理事长介绍了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会议决定协会下设6个(专业)委员会: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设于大连海运学院、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设于上海海运学院、海上保险(专业)委员会设于人保总公司、防止海运欺诈(专业)委员会设于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争议处理程序(专业)委员会设于贸促会、国际海事委员会联络委员会设于贸促会。
(四)第一次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会议闭幕
1、第一次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会议于1988年11月16日上午9:00时继续进行,由副理事长迟荩先主持,理事长高隼来作1989年工作计划报告,与会代表讨论并通过了1989年工作计划。
2、第一次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会议于11:00时继续进行,由副主席陆忠仁主持,协会主席郑鸿业作大会总结发言,表示协会将遵循协会的章程,积极而稳步地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积极开展协会各方面的活动,向国际海事委员会申请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代替贸促会作为该委员会的中国会员协会,希望协会在国内和国际上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四化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而后宣布第一次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会议闭幕。
四、协会成立后的后续工作
(一) 宣传报道和呼吁中国海商法尽快出台
1、协会成立的消息在《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
英文版《中国日报》、《法制日报》、《中国贸促报》、《中国保险》、《远洋运输》、《中国外运》等报刊上都作了报道。北京电视台播放了协会成立大会的实况,国外的一些报刊也进行了报道。
2、协会于1988年11月23日致函国务院法制局,吁请国务院法制局促使海商法草案在近期内审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3、贸促会于1988年11月25日通过《贸促会简报》的形式,以《中国海商法协会成立—热切希望尽速制定我国海商法》为题,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其它有关部门报告了协会的成立,反映协会代表大会盼望我国有关部门尽快完成中国海商法的最后制定程序、早日公布实施该法的呼声。
4、在1989年2月1日召开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上,协会人士向出席会议的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再次提出上述呼吁。协会的呼声得到了主管机关的重视。
5、1989年11月15日,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锺向中国海商法协会发来《贺信》,代表国务院法制局并以其个人名义对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并表示对协会吁请海商法尽快出台的呼声十分重视,目前海商法的审查修改工作已有很大进展,现已形成一个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在本次会议上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以供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考。
(二)在国际海事委员会更名
1、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席郑鸿业于1988年12月12日致
函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伯林吉利(Francesco Berlingieri,意大利人)和行政秘书长沃特-詹尼考特(Henry Woet-Genicot,比利时人),告知中国海商法协会已在京成立,申请由中国海商法协会取代贸促会作为国际海事委员会中国会员协会。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伯林吉利于1988年12月27日复函祝贺中国海商法协会成立,并告知更名问题将提交订于1989年4月在比利时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22届年会上讨论决定。
2、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长高隼来率领由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雷敏和外运总公司一人组成的中国海商法协会代表团,出席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9年4月4日至7日在比利时克诺盖(KNOKKE)举行的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和光船租船专题讨论会。专题讨论会后,中国海商法协会代表团参加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第22届年会。年会上,高隼来理事长介绍了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成立经过和以中国海商法协会取代贸促会的原因及意义。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伯林吉利随后宣布中国海商法协会取代贸促会作为国际海事委员会的中国会员协会。与会的27个国家的代表40余人鼓掌欢迎中国海商法协会加入国际海事委员会。
3、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席郑鸿业于1989年1月致函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局,告知我协会已成立防止海运欺诈委员会,希望在海运欺诈领域内同他们联系。该局局长于1989年2月复函祝贺我协会和防止海运欺诈委员会成立,表示愿意同我协会保持联系。
(三)补办登记手续
1、贸促会于1988年11月26日向主管机关民政部函报《请审批登记中国海商法协会事》,附送了成立协会的批示、协会章程和负责人员名单等有关文件,提请民政部审核并予以登记。
2、贸促会于1993年7月1日向司法部提交《关于申请正式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补办登记手续的报告》。司法部于1993年9月13日回复《关于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批复》,全文如下:
“中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关于申请正式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补办手续的报告》[(93)贸促法字第2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中国海商法协会。
中国海商法协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依照《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审批办法》接受司法部的监督。协会业务活动应按照《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任务范围进行。
请按照有关规定办法(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章)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
3、1993年10月25日,中国海商法协会在民政部完善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确定了活动范围。
4、1994年7月,中国海商法协会完成了各专业委员会在民政部的备案工作,并向各专业委员会发放了印章。
五、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截止于2011年5月1日)
名 称 成立时间 设 址
1、防止海运欺诈专业委员会 1989年1月25日 外经贸大学
[由于赵宏勋因病辞去主任委员,而于1989年10月27日改设于人保总公司(营业部)]
2、国际海事委员会联络委员会 1989年11月6日 贸促会(法律部海协秘书处)
[1995年10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改设于中远(集团)总公司]
3、争议处理程序专业委员会 1989年11月8日 贸促会(法律部海事仲裁处)
4、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1989年11月8日 大连海运学院
5、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 1989年11月10日 上海海运学院
6、海上保险专业委员会 1989年11月11日 人保总公司(国外部)
7、内河航运法规专业委员会 199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全体会议决议 武汉海事法院
8、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 1992年4月20日 广州海事法院
9、港澳台航运法规专业委员会 1996年11月15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香港利海国际船务公司(该委员会实际并未成立起来)
10、救助打捞专业委员会 2009年7月11日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
X、《中国海商法年刊》编辑委员会(1991年6月10日, 大连海运学院
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时间)
六、协会通过的内部规章
(截止于2011年5月1日)
1、《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
(1988年11月15日中国海商法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992
年11月25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民政部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自第三届理事会取消了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职务设置,改设常务理事会)
2、《中国海商法协会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体会议审议通过)
3、《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试行办法》
(1989年11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4、《中国海商法协会团体会员代表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的试行办法》
(1989年11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5、《中国海商法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994年12月1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6、《外籍人士作为中国海海商法协会联系会员的办法》
(1995年5月11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七、协会的出版物
1、《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第1期)于1989年4月由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处编辑出版(2009年停刊)。
2、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大连海运学院承办的《中国海商法年刊》于1990创刊(创刊号1990),由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发行。 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锺、交通部副部长郑光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中国海商法协会前任主席)郑鸿业、中国人保险总公司总经理(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席)李裕民、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总裁刘福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总经理刘松金题词祝贺。(2009年改为季刊)
八、协会历届领导人员名单
第一届(1988-1990)
主 席 郑鸿业 贸促会副会长
副主席 王守茂 贸促会副会长
程万铸 人保总公司副总经理
沈志成 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局长
陈忠表 中远总公司副总经理
陆忠仁 外运总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长 高隼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
副理事长 朱曾杰 中远总公司法律顾问
李嘉华 人保总公司保险研究所所长
迟荩先 外运总公司海运欧洲部经理 刘书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秘书长 刘书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 杜智彪 中远总公司政法处副处长
孟于群 外运总公司法律部副经理(兼司库)
王 建 人保总公司保险研究所条法处副处长
第二届(1990-1992)
主 席 李裕民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总经理
副主席 郭德纯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副总经理
乐天祥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副总裁
戴淇泉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副总经理
李国堂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庭庭长
张忠晔 交通部政法司副司长
高隼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
理事长 高隼来(兼)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
副理事长 李嘉华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法律顾问
朱曾杰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高级经济师
梁匡林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海运综合部总经理
傅旭梅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庭副庭长
刘书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秘书长 刘书剑(兼)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 孟于群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兼司库)
王 建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保险研究所法律研究室副主任
俞天文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法律室副主任
宋迪煌 中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海事仲裁处副处长
第三届(1992-1994)
主 席 陈忠表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总经理
副主席 雷 海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副总经理
乐天祥 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郭德纯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副总经理
傅旭梅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庭副庭长
张忠晔 交通部政法司副司长
高隼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
程德钧 贸促会法律部部长
秘书长 刘书剑 贸促会法律部副部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 孟于群 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王 建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保险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
俞天文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法律室主任
朱建新 交通部外事司一处处长
曲志光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庭助审员
闫存厚 贸促会法律部海事仲裁处处长
陈震英 贸促会法律部海事仲裁处助研员
第四届(1994-1996)
主 席 吴秉泽 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总裁
副主席 乐天祥 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吴小平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副总经理
雷 海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王茂深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
张忠晔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
高隼来 贸促会法律顾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 刘书剑 贸促会法律部副部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
朱曾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海商法教授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教授
尹东年 上海海运学院海商法教授
秘书长 刘书剑(同上)
副秘书长 孟于群 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王海明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国外部副总经理
俞天文 中远(集团)总公司法律室主任
朱建新 交通部外事司一处处长
曲志光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庭助理审判员
陈震英 贸促会法律部助理研究员
第五届(1996-1998)
主 席 郭东坡 贸促会会长
俞晓松 贸促会会长
(1997年11月26日第五届第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由时任贸促会会长俞晓松接替郭东坡担任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席)
副主席 崔玉山 贸促会副会长
高隼来 贸促会法律顾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
吴小平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杨 斌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乐天祥 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张忠晔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
王茂深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
朱曾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顾问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校长
尹东年 上海海运学院国航系教授
秘书长 刘书剑 中国海事仲裁委委员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 陈震英 贸促会法律部助研员
李玉泉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法律处副处长
马建洪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处副处长
唐国梅 交通部外事司国际组织处副处长
王彦君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审判员
杨运涛 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
第六届(1998-2000)
主 席 孙希岳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主席 崔玉山 中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沈喜忠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 斌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张建卫 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傅国民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
朱曾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顾问
高隼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顾问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校长、教授
尹东年 上海海运学院教授
秘书长 朱月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副部长
康 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副部长
(1999年 11月24日第六届第二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决议康明替换朱月芳担任秘书长)
副秘书长 李玉泉 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法律处处长
俞天文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中心副主任
杨运涛 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法律部总经理(兼司库)
李黎明 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处处长
陈震英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助研员
唐国梅 交通部国际合作司处长
王淑梅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助审员
第七届(2000-2002)
主 席 魏家福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
副主席 高伟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张建卫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刘文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刘书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
沈喜忠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傅国民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
王彦君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尹东年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
顾 问 朱曾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顾问
高隼来 中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顾问
杨良宜 香港特别行政区海商法专家
秘书长 康 明 中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副部长
副秘书长 吕国华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处处长(兼司库)
杨运涛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李黎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处长
刘 璐 中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
邹志洪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法律部处长
徐庆岳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调研员
张进先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
第八届(2002-2004)
主 席 张 斌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
副主席 张建卫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刘文杰 中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刘书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丁运洲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副总经理
高伟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傅国民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
王彦君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尹东年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
顾 问 朱曾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顾问
高隼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顾问
杨良宜 香港特别行政区海商法专家
秘书长 康 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副部长
陈 敏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2003年12月25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
免去康明秘书长职务,由陈敏担任秘书长)
副秘书长 孟于群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
罗利伟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副处长
蒋 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2003年12月25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
解聘罗利伟副秘书长职务,由蒋弘担任副秘书长)
邹志洪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法律部处长
吕国华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处处长
徐庆岳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调研员
张进先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
宋迪煌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九届(2004-2006)
主 席 刘文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张 舟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2005年10月25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
免去刘文杰主席职务,选举张舟担任主席)
副主席 王生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张国发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2005年10月25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
免去王生长副主席职务,选举张国发担任副主席)
王彦君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王富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高宗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柯林春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
张建卫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於世成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李玉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顾 问 朱曾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顾问
高隼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顾问
杨良宜 Phillip Yang & Co.,Ltd
秘书长 陈 敏 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蒋 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张进先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
黄克清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处长
梁 宏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处处长
孟于群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
宋迪煌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邹志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
第十届(2006-2008)
主 席 王 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副主席 李玉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国发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张 良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张建卫 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董松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柯林春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
王彦君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高宗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顾问
於世成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教授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顾 问 朱曾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顾问
高隼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顾问
杨良宜 Philip Yang & Co.,Ltd
尹东年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
刘书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前副主任、研究员
秘书长 陈 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邹志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沈满堂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
李 莉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室经理
孟于群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
安 瑞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处长
魏 东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处长
王淑梅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
宋迪煌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十一届(2008-2010)
主 席 李绍德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裁
副主席 张国发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张 良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副总裁
张建卫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董事
董松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郭生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彦君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柯春林 交通运输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
於世成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李 海 深圳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 问 尹东年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
杨良宜 Philip Yang & Co.,Ltd海商法专家
朱曾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顾问
高隼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顾问
刘书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前副主任、研究员
高宗泽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秘书长 于健龙 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副秘书长 沈满堂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
李 莉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室经理
杨运涛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安 瑞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处长
邹志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合规部总经理
王淑梅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
魏 东 交通运输部体改法规司处长
宋迪煌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十二届(2010-2012)
主 席 魏家福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
副主席 刘国元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
张国发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姚 平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松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王乐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王彦君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朱伽林 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於世成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前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海 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主任
顾 问 朱曾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顾问
高隼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顾问
杨良宜 Philip Yang & Co.,Ltd海商法专家
尹东年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
高宗泽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
秘书长 李 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李 莉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室经理
沈满堂 中海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
杨运涛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安 瑞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处长
邹志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合规部总经理
王淑梅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
张雅萍 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条法处处长
宋迪煌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后 语
中国海商法协会成立后,我连续五届共计10年担任协会秘书长。期间,中国海商法协会之所以健康有序地发展壮大,在国内和国际上享有崇高声誉,能为我国海商法制的建立和健全,能为海商法规和海运惯例的国际统一而发挥积极作用,与历届各位主席、副主席对协会工作的重视、指导和支持密不可分,他们为协会的工作不辞劳苦,不容忘怀。而历届各位副秘书长对我工作的鼎力相助和密切配合,对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的推进作用,由于他们的通力合作,协会的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赢得了业内人士和单位的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他们的功绩不容忽视。特别是陈震英女士,她在我的任内担任三届专职副秘书长期间,对协会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在建立健全协会内部的规章制度、联络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组织协会专家对会员单位提出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咨询等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值得称赞。
(本文编写历时三个月,于2011年5月1日完稿。编写过程中,承蒙海协秘书处齐骥小姐鼎力相助,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