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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成功举办2020年第二次海商法线上研讨会

发布:2020-11-11

20201110日,中国海商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线上视频会议方式成功举办了2020年第二次海商法线上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是继202086日举办的2020年海商法线上研讨会的二次会议,聚焦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及邮轮法律制度专题海洋及内河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专题两大议题展开研讨。来自协会会员、海商法实务界、学术界等百余位参会代表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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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一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及邮轮法律制度专题由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珠海)研究院郭萍主持,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孙思琪发表了题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法制保障论要的演讲,详细分析了外资邮轮公司经营出境旅游的市场准入、国际邮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邮轮船票管理制度,《海商法》修改对于邮轮旅游的处理和邮轮旅游纠纷多元化解决等内容。集美大学航海学院副教授邓丽娟发表了题为邮轮旅客权利保护之美国法视角的演讲,讲述了美国邮轮旅客人身保护专项立法的发展,从人身伤害索赔纠纷的相关案例出发对美国邮轮相关法律发展进行了评析并阐述了我国邮轮旅客人身安全法律保护现状;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专业法学博士在读谢忱发表了题为复合视角下的邮轮包切舱模式法律关系研究的演讲,论述了邮轮旅游的包切舱模式的概念与研究价值、成因与法律特点,分析了学术界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性质和包价旅游合同性质的不同观点,并认为邮轮公司和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应被归类为海上旅客运输法律关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陈琦发表了题为海事国际私法视角下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的审思与重构的演讲,以具体案例引发对邮轮旅游法律适用的特殊困境的思考、介绍了基于海事基础性、跨境移动性、主题复杂性对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的审思,提出了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在《海商法》修改中的重构建议;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亮发表了题为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托运人的法律地位研究,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托运人的定义,以具体案例分析了实际托运人的提单请求权、优先请求权和对承运人的索赔权的法律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了实际托运人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议题二海洋及内河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专题由原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永坚主持。北海海事法院高级法官刘乔发发表了题为重新审视水域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的演讲,讲述了其承办的海域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件,介绍了他在审理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裁判规则,并指出裁判意义在于既要鼓励合法利用海洋资源发展生产,也要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和高级合伙人杨运福发表了题为“‘桑吉轮案油污损害相关法律问题分析的演讲,介绍了桑吉轮案的案件情况,围绕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桑吉轮货油、燃油责任限制和长峰水晶轮非人身伤亡责任限制、清污费是否属于责任限制、碰撞造船一船漏油的责任承担方式、《海商法》修订中新增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章的必要性等问题作了详细分析;江苏海事局法规处四级调研员郭峰发表了题为内河船舶污染防治的江苏新实践--信用体系建设在海事监管领域中的运用的演讲,主要从新模式”“新机制新体系三大板块出发讲述了一零两全四免费船舶污染物治理模式、危化品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和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内容;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工程师帅月新发表了题为船舶油污事故中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之辨析达飞佛罗里达轮为例的演讲,以达飞佛罗里达轮溢油事故案件为例,分享了案例事故行政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对船舶油污事故中两种责任进行了详细辨析,并提出了对船舶油污事故的肇事方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分别进行评判等建议。 

最后,协会副秘书长齐骥向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人、发言嘉宾以及参会人员表示感谢,并指出协会将继续发挥海商法专业交流平台的作用优势,追踪海商法时下热点法律问题,为海商法界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