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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派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第38届会议

发布:2021-05-08

2021419日至23日,中国海商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委派协会副会长、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和协会理事、大连海事大学教授朱作贤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代表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8届会议。

参加本次会议的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38个贸法会成员国代表(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俄罗斯、埃及、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等),14个国家的观察员(包括:马耳他、希腊、埃及、丹麦、葡萄牙、保加利亚、卢森堡、伊拉克等),以及14个国际组织(包括:EUIMOCMIIBAICSIUMI等)。中国政府代表团由商务部牵头共派出了包括李海副会长和朱作贤理事在内10名代表参会,是本次会议人数最多的国家代表团。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次会议在线上进行。会议的核心议题是讨论《北京草案第三修订稿》(以下简称草案)的内容,该草案是贸法会秘书处根据上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的情况以及形成的共识,在《北京草案第二修订稿》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一稿《北京草案》。由于时间所限,本次会议仅重点讨论了草案第3条第1款第(b)与第6条、第5条与第11条、第9条、对船权(charge)的定义以及上次会议没有讨论的其他定义。

在这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不仅就主席提出的所有问题阐明了中方的立场,同时还就其他国家提出议案发表了意见或提出了建议,阐明了中国的关切与立场。中国代表团是这次会议最为积极、活跃的代表团之一,为会议成果的达成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关于本次会议的工作报告和录音资料将会公布在联合国贸法会的网站上(https://uncitral.un.org)。

本次会议上各方达成了大量共识,为推动《北京草案》最终成为国际公约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贸法会目前的工作安排,贸法会预计将于20211122日至26日在维也纳召开第六工作组第39届会议。协会将会组织国内专家学习研究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8届会议的工作报告,为进一步准确理解《北京草案第四修改稿》内容和参加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9届会议奠定良好基础。

中国海商法协会一直以来致力于团结行业内外专家力量、发挥自身优势,在国际社会中发出中国声音、维护中国利益、提供中国方案。

附件:中国海商法协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第38届会议情况的报

 

 

 

附件:

中国海商法协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第六工作组第38届会议情况的报告

 

中国海商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委派协会副会长、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和协会理事、大连海事大学教授朱作贤作为商务部牵头的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于2021年4月19-23日在线上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8届会议。本次会议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1、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次会议以欧洲作息时间在线上进行,使用的是Interprefy线上会议平台。会议(session)时间为每天两个小时,即欧洲时间14:00-16:00(亦即北京时间20:00-22:00)。后因主席及秘书处认为时间不充分,决定从4月20日至23日起每天在正式开会之前增加了一个一小时的所谓非正式磋商会议(只能用英语发言,且不提供同传翻译服务)。

2、本次会议的核心议题是讨论《北京草案第三修订稿》(以下简称“草案”)的内容,该草案系贸法会秘书处根据上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的情况以及形成的共识,在《北京草案第二修订稿》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一稿《北京草案》。但由于时间所限,本次会议仅重点讨论了第3条第1款第(b)与第6条、第5条与第11条、第9条、对船权(charge)的定义以及上次会议没有讨论的其他定义。

3、包括中国在内,报名参加本次会议的共有38个贸法会成员国代表(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俄罗斯、埃及、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等等),14个国家的观察员(例如:马耳他、希腊、埃及、丹麦、葡萄牙、保加利亚、卢森堡、伊拉克,等等),以及14个国际组织(例如:EU、IMO、CMI、IBA、ICS、IUMI,等等)。各国代表团的参会代表人数不受限制,但每个代表团最多只有二人可以在线发言。

4、中国政府代表团由商务部牵头,共有10人;其中商务部1人,外交部1人,交通部2人,最高院1人,协会2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3人。与其他国家代表团成员的人数相比,中国代表团的人数最多。

5、本次会议一共5天,其中第1天,对草案下的所谓“清洁物权出售”(主要涉及第3(1)(b)条的内容)、通知要求(notice requirement)的功能、通知要求的内容、第6条规定国际效力的但书的去留问题进行了讨论。第2天主要讨论了司法出售的终局性(finality)的问题,以及司法出售被撤销后司法证书的效力问题。第3天继续讨论了司法出售证书的问题。第4天主要讨论了司法出售证书的认证问题、电子证书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如司法出售时间的确定问题)。第5天主要讨论了“对船权”(charge)的定义,以及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抵押权的定义;最后,还讨论了撤销司法出售的理据问题。

6、本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不仅就主席提出的所有问题阐明了中方的立场,同时还就其他国家提出议案发表了意见或提出了建议,阐明了中国的关切与立场。中国代表团仍不失为是这次会议最为积极、活跃的代表团之一,为会议成果的达成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关于本次会议的工作报告将会被公布在联合国贸法会的网站上(https://uncitral.un.org)。此外,本次会议的录音资料(包括中国代表团的所有发言)也将会被公布在前述贸法会的网站上。

 

二、关于本次会议就一些重大问题形成的共识

经过五天的讨论,本次会议主要对以下重大问题形成了如下共识。

1、以《北京草案》为基础的国际公约将仅适用于那些产生清洁物权的司法出售,第3.1(b)条的规定将维持不变,这一问题再次得到了工作组的确认,且已经形成了定案。

2、通知要求(notice requirement)不作为具有国际效力的条件,即第6条中的“但书”将被删除。

3、关于通知要求的内容,就中国代表团提出的疑问,秘书处予以回应并明确指出,《北京草案》原来的规定是通知将由法院或当事人发送,但这一规定没有被后来的修订稿所采用,原因是通知的发送人(giver)应由卖船国的国内法确定。相应地,发通知的人(giver)的查询义务、为发通知获得必要的信息、切实地通知到有关的人等义务问题也都留给国内法决定。

4、第5条第1款的A和B选项均予删除,同时删除“经买船人要求”并加上“司法出售完成时”的内容。

5、考虑到司法出售证书签发后司法出售被撤销的情况极为罕见,本公约不必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工作组一致同意可以考虑删除第5(6)条、第9(3)条、第9(4)条的内容。

6、删除抵押权定义中的第2个限定语,即第2(e)(ii)条的内容,即本公约无须规定抵押权的冲突法规则或应适用的法律。

此外,本次会议还就其他一些问题达成了共识,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

 

三、协会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贸法会目前的工作安排,贸法会将会在今年7月发布第38届会议的报告。预计会在9月发布《北京草案第四修改稿》,进而于 2021年11月22-26日在维也纳召开第六工作组第39届会议。第四修改稿发布之前秘书处很可能会召开线上咨询会。以贸法会前述工作计划为基础,协会计划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组织国内专家学习研究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8届会议的工作报告,为进一步准确理解《北京草案第四修改稿》的内容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组织国内专家学习研究《北京草案第四修改稿》,并对此稿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形成共识后,报告给有关部门。

第三、推荐专家参加贸法会秘书处可能召开的线上咨询会,力争在第四稿的形成过程中注入中国的意见与关切。

第四、推荐专家加入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未来的第39届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