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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派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第39届会议

发布:2021-11-10

2021年10月18日至22日,中国海商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委派协会副会长、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和协会理事、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作贤教授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代表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9届会议。参加本次会议的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3个贸法会成员国代表(包括: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俄罗斯、澳大利亚、阿根廷、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等),以及近30个国际组织、地区或国家的观察员(包括:EU、IMO、BIMCO、CMI、ICLRC等)。中国政府代表团由商务部牵头共派出了包括李海副会长和朱作贤理事在内9名代表参会,是本次会议人数最多的国家代表团。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中国代表团仅以线上方式参会。

会议的核心议题是逐条审阅、讨论《北京草案第四修订稿》(“草案”)的内容,该草案是由贸法会秘书处根据上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的情况以及形成的共识,在《北京草案第三修订稿》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一稿《北京草案》。本次会议一共5天,分别重点讨论了第1条(目的)、第2条(定义)、第3条(适用范围)、第4条(司法出售的程序和通知)以及附件一(司法出售通知的格式)、第5条(司法出售的证书)以及附件二(司法出售证书的格式)。中国代表团就所有议题均发表了意见或提出了建议,阐明了中国的立场与主张。其中一些意见或建议被与会各国代表所肯定或支持。中国代表团是这次会议最为积极、活跃的代表团之一,为许多重要共识的形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关于本次会议的工作报告和录音资料将会公布在联合国贸法会的网站上(https://uncitral.un.org)。本次会议上各方达成了许多新的共识,为推动《北京草案》最终成为国际公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根据贸法会目前的工作安排,贸法会预计将于2022年2月7日至11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第六工作组第40届会议。
协会将会组织国内专家学习研究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9届会议的工作报告并将专家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为参加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40届会议提供专家意见。
中国海商法协会将继续致力于凝聚海事领域的专业力量在国际社会中发出中国声音。协会将再接再厉,为维护中国海事权益、构建海事领域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附件:关于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第39届会议的情况报告


关于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第39届会议的情况报告


中国海商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委派协会副会长、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和协会理事、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作贤教授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代表通过线上形式参加了于2021年10月18-22日上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9届会议。本次会议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第一、本次会议的核心议题,是逐条审阅、讨论《北京草案第四修订稿》(“草案”)的内容,该草案系贸法会秘书处根据上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的情况以及形成的共识,在《北京草案第三修订稿》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一稿《北京草案》。
第二、参加本次会议的共有43个贸法会成员国代表(包括中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俄罗斯、澳大利亚、阿根廷、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等)以及近30个国际组织或地区或国家的观察员(包括:EU、IMO、BIMCO、CMI、ICLRC等)。
第三、中国政府代表团由商务部牵头,共有9人;其中商务部1人,外交部1人,交通部2人(一位来自海事局,一位来自大连海事大学),最高院1人,“海协”2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2人。与其他国家代表团成员的人数相比,中国代表团的人数仍然最多。
第四、本次会议一共5天,每天按欧洲作息时间分为上午与下午两个时段,每个时段为2个小时。其中第1天,除了通过议程等程序事项之外,主要对第1条(目的)和第2条(定义)进行了讨论;第2天继续讨论第2条(定义)和第3条(适用范围);第3天主要讨论了第4条(司法出售的程序和通知);第4天继续讨论第4条以及附件一(司法出售通知的格式);第5天主要讨论了第5条(司法出售的证书)以及附件二(司法出售证书的格式)。
第五、对于这次会议,意大利、德国、越南分别在会前提交了书面议案,CMI就第四修订稿提交了书面意见,欧盟事先召开了协调会并形成了欧盟的所谓协调立场。
第六、在这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所有议题均发表了意见或提出了建议,阐明了中国的立场与主张。其中一些意见或建议被与会各国代表所肯定或支持。中国代表团仍是这次会议最为积极、活跃的代表团之一,为许多重要共识的形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关于本次会议工作报告的初稿,可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最终通过的会议工作报告,除个别地方会有些修改外,其核心内容并不会有太大实质性改变;最终通过的会议工作报告(完整版)将很快会被公布在联合国贸法会的网站上(https://uncitral.un.org)。此外,本次会议的录音资料(包括中国代表团的所有发言)也将会被公布在前述贸法会的网站上。

二、本次会议形成的主要共识
经过五天的讨论,本次会议主要对以下问题形成了如下共识:
第一、关于第一条(目的)
在讨论第一条(目的)时,各国代表并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但在讨论第三条(适用范围)时,一些国家的代表提出有必要把第一条的内容在第三条中进行(重复)规定;为避免重复性规定,又有国家提出应当删除第一条,并把第一条的内容并入第三条。最后,主流意见是,请秘书处用适当的方式将第一条的内容并入第三条之中。
二、关于第二条(定义)
1、对于本条各项定义的排列顺序问题,欧盟提出不应案英文字母顺序排列,而应根据涉及的问题进行排序,例如:registered charge应当与charge排列在一起,subsequent purchaser应于与purchaser排列在一起。欧盟的这一建议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2、对于“mortgage”的定义,会议一致认为可以删除定义中的第(ii)段的内容。
3、对于“ship”的定义,会议一致认为可以删除括弧内的内容。
4、会议几乎一致同意删除关于“person”的定义。
5、而对于其他定义,虽有各种修改建议提出,但都未被采纳,这些定义仍维持现有规定。
第三、关于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与会代表比较一致的意见是:
1、本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实施的司法出售(此点已在第一条中予以明确);
2、本公约只规范赋予买船人清洁物权的司法出售的承认问题;
3、为本公约不适用于“公务船”和“军用船”;
4、本公约不适用于出售价款不分配给债权人的司法出售。
5、经中国提议,各国代表同意将第三条第二款中“at”改为“immediately prior to”。
工作组授权秘书处根据上述共识结合第一条的内容就本条提出具体措辞或条文。
第四、关于第四条(司法出售的程序和通知)
1、经中国提议,与会代表接受了删除标题中的“程序”(procedure)一词的建议,因为该条并不包括有关司法出售程序问题的实质性规定。
2、关于第一款,会议的主流意见是,司法出售的程序问题应当适用出售地法,本公约不应规定司法出售的程序问题;而对于通知的问题,本公约仅规定最低限度的通知要求,且本公约规定的通知要求应当优先得到适用(如本公约的规定与出售地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话)。
3、关于通知的发送人的问题,主流意见是本公约不应具体规定由谁发送通知,由于各国情况并不一致且不宜做出统一规定。
4、关于被通知人涉及的问题,与会代表同意将第四条第一款第(c)项中的“other authority”改为“other public authority”,并将括弧内的内容予以保留(删除括弧本身)。
5、关于通知的语言问题,与会者普遍认为,通知应以出售国的官方语言发出。中国提议,考虑到英语是国际航运的通用语言,为平衡发送者与接收者的便利问题,通知应以出售国的官方语言发送,但如不是英语的话,则应附上英语翻译,该提议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也受到法国等个别国的反对。后经秘书处协调,最后形成的比较一致的意见是:通知应以出售国的官方语言发出,但如果该语言不是联合国的工作语言(即英语与法语)之一的话,则应附上两种工作语言之一的译文。
6、关于通知的公告问题,会议一致的意见是,删除第四条第三款(a)项中括弧内的内容,由于该内容属重复性规定或多余。
7、关于通知的范本格式,会议一致认为,作为公约附件的通知范本格式的内容仅为最底限度的记载事项,且其内容应当与第四条的规定相协调,具体由秘书处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此外,关于通知发送到存储处(repository)所涉及的费用、语言、功能等问题,会议听取了IMO法律委员会副秘书长就IMO GISIS系统所作的情况介绍。总之,存储处只能是个被动的信息展示处,且IMO不会承担任何责任或费用。
第五、关于第五条(司法出售证书)
1、关于签发司法出售证书的前提条件问题,与会者一致的意见是,证书记载的事项均应规定成为签发证书的前提条件;但是,船舶的实际位置无须规定成为前提条件之一的意见,也受到广泛的支持,因为第三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已经明确了这一点。经过讨论,最后形成的获得广泛支持的意见是,签发证书的条件应当包括:(1)司法出售已经完成(completion);(2)司法出售赋予买船人清洁物权;(3)司法出售系符合出售国法的要求进行的(conducted);(4)司法出售系符合本公约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的。
2、关于签发主体,最后形成的主流意见是,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中(designated by),并在“authority”一词之前加上“competent”一词。
3、关于证明的事项问题,经深入讨论,最后形成的意见是,(1)第五条第一款记载的事项均应规定成为证明事项;(2)第一款与第二款的内容应在措辞上进行必要协调,具体请秘书处落实;(3)作为附件的出售证书范本格式的内容应与第五条的规定相协调,并进行必要的删减或调整,会议对附件二的记载事项逐项进行深入的讨论。
4、关于证书向存储处(repository)发送的问题,经中国指出第三款中的“authority”不够明确,会议经讨论后形成的意见是,将该款规定改为被动语态,不具体指明发送的主体,这是由于各国的情况不一且不宜做出统一规定。
5、司法出售证书的证明(legalization)问题,有代表提出证书应当经过证明(legalization)的建议,但该建议未被采纳。
6、关于证书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效力问题,会议就最终证据的含义以及第五条第五款与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最终形成的意见是,将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改为充分证据(sufficient evidence)的措辞,同时明确规定第五条第五款不影响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实施(without prejudice to articles 9 and 10)。
7、关于司法出售证书的国际效力问题,会议同意删除第五条第六款和第七款。这意味着,当出现已完成的司法出售被出售国根据第九条规定的管辖权撤销(avoided)之后,有关的司法出售证书的国际效力问题,本公约不做任何规定。

三、协会下一步工作计划
由于会议时间所限,本次会议没有讨论第六条及其后的其他条款。预计下次会议将会继续讨论第六条及其之后的条款,而且秘书处不大可能会在本次会议的基础上再行提出第五修订稿。根据贸法会目前的工作安排,贸法会将会于2022年2月7-11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第六工作组第40届会议。以贸法会前述工作计划为基础,协会应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组织国内专家学习研究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9届会议的工作报告,为参加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40届会议的代表提供专家意见。
第二、组织国内专家学习研究第39届会议对第一条至第五条的修改情况,并对第六条及其后的条款进行讨论,形成共识后报告给有关部门。
第三、推荐专家参加贸法会秘书处可能召开的线上专家咨询会,力争在未来的草案中注入更多中国的意见与关切。
第四、推荐专家加入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未来的第40届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