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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派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第六工作组第40届会议

发布:2022-02-16


2022年2月7日至11日,中国海商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委派协会副会长、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和协会理事、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作贤教授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代表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40届会议。参加本次会议的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贸法会成员国代表(包括: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俄罗斯、澳大利亚、阿根廷、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等),以及近30个国际组织、地区或国家的观察员(包括:EU、IMO、BIMCO、CMI、ICLRC等)。中国政府代表团由商务部牵头共派出了包括李海副会长和朱作贤理事在内9名代表参会,是本次会议人数最多的国家代表团。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中国代表团仅以线上方式参会。


会议的核心议题是逐条审阅、讨论《北京草案第五修订稿》(“草案”)的内容,该草案是由贸法会秘书处根据上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的情况以及形成的共识,在《北京草案第四修订稿》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一稿《北京草案》。本次会议一共5天,分别重点讨论了第五条(司法出售证书的电子形式)、第六条(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第七条(登记官的行动)、第八条(不得扣船)、第九条(撤销或中止司法出售的管辖权)、第十条(不具有国际效力的情形)、第十三条(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关系)、第十四条(不受本公约管辖的事项)等内容。中国代表团就所有议题均发表了意见或提出了建议,阐明了中国的立场与主张。其中一些意见或建议被与会各国代表所肯定或支持。中国代表团是这次会议最为积极、活跃的代表团之一,为许多重要共识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于本次会议的工作报告和录音资料将会公布在联合国贸法会的网站上(https://uncitral.un.org)。本次会议上各方达成了许多新的共识,为推动《北京草案》最终成为国际公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贸法会秘书处表示将尽快把最后定稿的公约草案发送给会员国,供会员国审定并提出意见,以便在今年6月底召开的贸法会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审议,并争取通过公约。据悉,此后贸法会将向联合国大会提出议案以便审议通过该公约。
下一步,协会将组织国内专家继续跟进研讨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40届会议的工作报告并将专家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为参公约审议工作提供专家意见。
中国海商法协会将继续致力于凝聚海事领域的专业力量在国际社会中发出中国声音,持续加强对外沟通合作,构建海事领域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附件:关于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第40届会议的情况报告



关于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第40届会议的情况报告




中国海商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委派协会副会长、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和协会理事、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作贤教授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代表通过线上形式参加了于2022年2月7-11日上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40届会议。本次会议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第一、本次会议的核心议题,是逐条审阅、讨论《北京草案第五修订稿》(“草案”)的内容,该草案系贸法会秘书处根据上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的情况以及形成的共识,在《北京草案第四修订稿》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一稿《北京草案》。
第二、参加本次会议的共有 40 多个贸法会成员国代表(包括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俄罗斯、澳大利亚、阿根廷、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等等)以及近 30 个国际组织或地区或国家的观察员(包括:CMI、EU、IMO、BIMCO、ICS、CCPIT、ICLRC,等等)。
第三、中国政府代表团由商务部牵头,共有 9 人;其中商务部 1人,外交部 1 人,交通部 2 人(一位来自海事局船舶登记处,一位来自大连海事大学),最高院 1 人,“海协”2 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2 人。与其他国家代表团成员的人数相比,中国代表团的人数仍然最多。
第四、本次会议一共 5 天,每天按美国纽约作息时间分为上午与下午两个时段,每个时段为 2 个小时,分别是纽约时间10:00-12:00 (即北京时间23:00-01:00)和纽约时间16:00-18:00(即北京时间05:00-07:00)。其中第 1 天,除了通过议程等程序事项外,主要对第五条之二(司法出售证书的电子形式)、第六条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第七条登记官的行动进行了讨论;第 2 天 继续讨论第七条的部分内容以及第八条不得扣船的规定;第 3 天主要讨论了第九条对撤销或中止司法出售的管辖权、第十条司法出售不具国际效力的情形;第 4 天继续讨论第九条的部分内容、第十三条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关系、第十四条不受本公约管辖的事项以及最后条款(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第 5 天讨论了最后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以及前言和第一条目的、第二条定义、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司法出售的通知(包括附件一)与第五条司法出售证书(包括附件二)。
第五、对于这次会议,德国在会前提交了书面议案,CMI就第五修订稿提交了书面意见。
第六、在这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所有议题均发表了意见或提出了建议,阐明了中国的立场与主张。其中一些意见或建议被与会各国代表所肯定或支持。中国代表团仍是这次会议最为积极、活跃的代表团之一,为许多重要共识的形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本次会议的工作报告将会被公布在联合国贸法会的网站上(https://uncitral.un.org)。此外,本次会议的录音资料(包括中国代表团的所有发言)也将会被公布在前述贸法会的网站上。

二、本次会议形成的主要共识
经过五天的讨论,本次会议完成了“草案”全部条款讨论与协商,并主要对以下问题形成了如下共识:
第一、关于第一条(目的)
对于第一条(目的),各国代表均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因此该条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二、关于第二条(定义)
1.对于本条各项定义的排列顺序以及除第(J)项以外的各项定义,各国代表均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该条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2.关于第(J)项“后续购买人”的定义,结合其在第七条项下享有的权利,各国代表提出多个不同的修改意见,经反复讨论,最后接受了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建议,即将该定义先修改为:“后续购买人是指从司法出售证书记载的购买人购得船舶的人。
该条的其他内容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三、关于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于第三条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会代表没有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该条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四、关于第四条(司法出售的通知)
1.经CMI提议,与会代表接受了用“Registry”一词替代“Registrar”一词的建议,并同意对“草案”中与此有关的文字做出必要的逻辑性修改。
2.与会代表认为应当保留仍在括弧内第6段的内容。
除上述两点外,第四条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五、关于第五条(司法出售证书)
与会代表没有对第五条提出任何重大修改意见,除个别地方的文字调整外,第五条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六、关于第六条(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
与会代表对第六条没有提出任何修改意见,该条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七、关于第七条(登记官的行动)
与会代表对此条进行如下修改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
(1)将第1段中的“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at State” 修改为“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 and procedure of that State”,以此强调注销登记的行动不可以根据登记国的国内法予以拒绝办理;
(2)在第(c)段中加入“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at State”以及“but without prejudice to article 6”的内容,已表明登记国可以根据国内法拒绝接受再登记的请求但以不违反第六条的规定为前提。
(3)保留第3段和第4段中的“certified”一词。
除上述修改外以及个别文字修改外,第七条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八、关于第八条(不得扣船)
会代表对此条没有提出任何重大修改意见并认为应保留第3段中的“certified”一词以及第4段中的“manifestly”一词。该条的其他内容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九、关于第九条(撤销或中止司法出售的管辖权)
与会代表对此条进行如下修改达成了如下意见:
1. 删除第3段和第4段;
2. 对于第5段,有的代表主张删除,有的主张维持不变,经反复讨论后,与会代表达成了将该段移到第14条的意见。
除上述修改外,该条其他内容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十、关于第十条(不具有国际效力的情形)
与会代表对此条没有提出任何重大修改意见,并且主流意见认为应保留“manifestly”一词,以强调缔约国不得轻易引用此条否定他国司法出售的效力。该条其他内容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十一、关于第十一条(存储处)
对于该条,与会代表认为应将“prompt”一词修改为“in a timely manner”,以减低存储处的义务。除此之外,该条其他内容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十二、关于第十二条(缔约国主管当局的沟通)
与会代表就该条以下两点修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1. 将标题中的“parties”一词修改为“authorities”;
2. 将第1段的第一句话修改为“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onvention”。
除上述两点外,该条其他内容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十三、关于第十三条(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关系)
对于该条,与会代表对以下两点修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1. 将第1段和第3段中的“derogate”一词修改为“preclude”一词;
2. 将第1段中的“recognition”一词改为“giving effect”,并将公约中出现的“recognition”一词均进行与此一致的修改;
除上述修改以及个别文字调整外,该条其他内容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十四、关于第十四条(本公约不规范的事项)
对于该条,与会代表没有提出任何修改意见,除将原第九条第5段的内容移入该条外,其他内容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十五、关于第十五条(保存人)
与会代表对此条没有提出任何修改意见,该条内容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十六、关于第十六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
对于该条第1段,中国代表团提议将开放签字的城市定位北京,并提出有兴趣为该公约主办一个签字仪式。中国的此项的提议,得到了新加坡、瑞士、CMI、美国的明确支持,主席代表第六工作组感谢中国的慷慨提议,并表示会将中国的提议转达给贸法会。
对于该条其他各段的内容,经秘书处说明,所有条文均来自“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会代表没有提任何重大修改意见,该条内容将基本维持“草案”的内容。
第十七、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最后条款)
经秘书处再次说明,这些条款的内容均来自“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会代表均没有提出任何重大修改意见。除个别文字调整外,这些条款将维持“草案”的内容。
值得说明的是,此次会议完成了对“北京草案”所有条款的协商讨论,且工作组授权秘书处根据联合国贸法会的惯常措辞对公约的前言部分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调整。在讨论中,中国代表团提议将本公约的名称确定为:《关于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的公约》,此提议得到一些代表的赞同,且没有任何代表发表反对意见。

三、协会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秘书处的介绍,秘书处将竭尽全力尽快(2到3个月内)把最后定稿的公约草案发送给会员国,供会员国审定并提出意见,以便在今年6月底召开的贸法会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审议,并争取通过公约;之后,贸法会将会向于年底召开的联合国大会提出议案以便审议通过该公约。
根据秘书处的上述说明以及目前掌握的情况,协会应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在收到最后定稿的公约草案后,组织专家审阅并提出意见,为政府代表团参加今天6月底召开的贸法会委员会会议提供预案;
第二、推荐专家加入政府代表团参加于今年6月底召开的贸法会委员会会议,以便对会上可能出现的专业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第三、对在北京举办该公约的签字仪式进行研究、提出预案,为政府提供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