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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发布:2018-07-17

本公约缔约国,重申相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深信通过逐步协调统一国际贸易法,减少、消除国际贸易流通法律障碍,将大大促进所有国家在平等、公平和共同利益基础 上的普遍经济合作,造福于各国人民,承认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以及 1978 年 3 月 31 日在汉堡 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协调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显著贡献,考虑到自两项公约通过以来的技术和商业发展以及对两项公约进行整合和更新的必要性,注意到托运人和承运人无法利用一个普遍、有约束力的制度, 为涉及其他运输方式的海上运输合同的运作提供支助,认为采用统一规则,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进行规范,将增进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入机会,从而对促进国内、 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作用,
兹商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