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8-07-17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
本修正案于1984年9月1日生效。
本修正案系对公约进行技术性修改,按照公约修正案的默认程序,我国默认接受。本修正案中文译本的章节条款按以下原则编排:
(1)原《公约》中文译本的第二章甲和第二章乙已由新的《公约》修正案的第Ⅱ-1章、第Ⅱ-2章所取代,故一律采用修正案原文的编号;
(2)原《公约》中文译本的第三、四、五、六章,修正案仅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编者注
目录
第Ⅱ-1章 构造一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替换文本)
A部分──通则
1.适用范围
2.定义
3.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
B部分──分舱与稳性
4.客船可浸长度
5.客船渗透率
6.客船许可舱长
7.关于客船分舱的特殊要求
8.客船破舱稳性
9.客船的压载
10.客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轴隧等
11.货船的防撞舱壁
12.客船双层底
13.客船分舱载重线的勘定、绘划与记载
14.客船和货船的水密舱壁等的构造与初次试验
15.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
16.载运货车和伴同人员的客船
17.客船限界线以下外板上的开口
18.客船和货船的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
19.客船和货船的水密甲板、围壁通道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
20.客船限界线以上的水密完整性
21.舱底排水设备
22.客船和货船的稳性资料
23.客船破损控制示意图
24.客船水密门等的标志、定期操作及检查
25.客船航海日志的记载
C部分──机器设备
26.通则
27.机器
28.后退措施
29.操舵装置
30.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补充要求
31.机器的控制
32.蒸汽锅炉和给水系统
33.蒸汽管系
34.空气压力系统
35.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
36.噪音的防护
37.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
38.轮机员的警报装置
39.客船应急装置的位置
D部分──电气设备
40.通则
41.主电源和照明系统
42.客船应急电源
43.货船应急电源
44.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
45.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
E部分──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补充要求
46.通则
47.防火措施
48.防止浸水
49.驾驶室推进机械的控制
50.通信
51.警报系统
52.安全系统
53.机器、锅炉和电气装置的特殊要求
54.关于客船的特殊考虑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替换文本)
A部分──通则
1.适用范围
2.基本原则
3.定义
4.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
5.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6.灭火机
7.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
8.机器处所的固定式低膨胀泡沫灭火系统
9.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膨胀泡沫灭火系统
10.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11.机器处所内的特别布置
12.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4.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5.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
16.载客超过36人客船以外船舶的通风系统
17.消防员装备
18.杂项
19.国际通岸接头
20.防火控制图
21.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
22.代用品的采用
B部分──客船的消防措施
23.结构
24.主竖区和水平区
25.主竖区内的舱壁
26.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27.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28.脱险通道
29.起居处所与服务处所内梯道与升降机的保护
30.“A”级分隔上的开口
31.“B”级分隔上的开口
32.通风系统
33.窗与舷窗
34.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
35.构造细节
36.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或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37.特种处所的保护
38.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的保护
39.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装置
40.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4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别要求
C部分──货船的消防措施
42.结构
43.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舱壁
44.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45.脱险通道
46.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内的梯道与升降机围壁的保护
47.阻火分隔上的门
48.通风系统
49.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
50.构造细节
51.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
52.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3.装货处所内的固定灭火装置
5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
D部分──油船的消防措施
55.适用范围
56.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
57.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结构,舱壁及构造细节
58.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59.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
60.货油舱的保护
61.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62.惰性气体系统
63.货油泵舱
第三章 救生设备等
对第一条的修正-适用范围
对第二十七条的修正-救生艇、救生筏与救生浮具
对第三十条的修正-甲板、救生艇与救生筏等的照明
对第三十八条的修正-应急照明
第四章 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
对第四条增加新的条文 第四条甲-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用新的条文取代第七条-无线电话值班
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八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值班
对第十条的修正-无线电报设备
对第十六条的修正-无线电话设备
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十七条-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对第十九条的修正-无线电日志
第五章 航行安全
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十二条-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
对第十六条的修正-救生信号
删去第十八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台
对第十九条的修正-自动操舵仪的使用
对第九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十九条甲-操舵装置的操作
对第十九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十九条乙-操舵装置-试验及操演
第六章 谷物装运
用新的条文取代第一条──适用范围
对第二节的修正-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五条之一和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