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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私人信函”解释的复函

发布:2018-07-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私人信函”解释的复函
(2002年7月4日 国办函[2002]66号)


邮政局:
  你局《关于提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私人信函”作出解释的请示》(国邮[2002]26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