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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1期

发布: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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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袁发强,卢柏宜:《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之合理性探究

 

《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之合理性探究

 

袁发强,卢柏宜(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在《海商法》修订之际,学界有部分观点主张,该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应强制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主要理由是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均采用了此种做法、保障中国托运人的利益以及扩大《海商法》的适用等,然而,这些理由背后并没有真实合理的依据支撑。为确保此次修法的科学性,建议删去相关改动,维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配置。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强制适用;直接适用的法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1期

 

 

 

题目:朱文菁,孟国碧:《海商法》修改应设立的电子运输记录规则之研究

 

《海商法》修改应设立的电子运输记录规则之研究

 

朱文菁,孟国碧(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海商法》的修改应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作为运输单证的种类之一,重点在于基于电子运输记录的可转让性,保证电子运输记录流通的可执行性和安全性。《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这部分的规定尚存不足,还需针对电子运输记录明确“持有”的具体方式,确立“可靠性”标准,完善媒介转换规则,以真正实现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

 

关键词:电子运输记录;功能等同;提单;《海商法》修改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1期

 

 

 

题目:王肖卿:班轮货物运输中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班轮货物运输中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王肖卿(台湾托运人协会)

 

摘要:集装箱运输不仅将班轮运输推向多式联运,亦使无船承运人取代了传统船东与承租人因取得船舶使用权而具有当然承运人的身份。实践中,现今无船承运人已经签发了95%以上的班轮凭证,在梳理对无船承运人误解的基础上,就无船承运人于海商法的误解提出解释,并总结出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集装箱化;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凭证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1期

 

 

 

题目:王天红:《海诉法》中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条款的修改研究

 

《海诉法》中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条款的修改研究

 

王天红(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庭)

 

摘要:仲裁是海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之一,海事仲裁的顺利运行离不开司法的协助与监督。司法审查是海事法院对海事仲裁进行协助与监督的主要方式。制定于20世纪的《海诉法》关于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的规定过于简略,且不尽科学。相关司法解释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弥补,但仍不能满足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需要。在综合分析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之长短的基础上,吸收最新司法实践经验及理论研究成果,从七个方面提出对现行《海诉法》中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相关规定的修改意见。

 

关键词: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海事纠纷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1期

 

 

 

题目:程鑫,初北平:国际海事司法下的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以《海诉法》修改为视角

 

国际海事司法下的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以《海诉法》修改为视角

 

程鑫1,2,初北平1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

 

摘要:海事司法的国际属性决定了其同陆上司法相比,在权力行使依据、管辖内容、司法行为边界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国际法视角下,中国的海上民事管辖权目前存在内容表述不周延、管辖船舶界定不清、豁免范围模糊、船旗国管辖规则误用以及领海外海域管辖权立法缺失等问题。以《海诉法》修改为契机,提出树立海上“大司法”管辖理念、科学界定管辖船舶、厘清军舰与政府公务船舶的豁免范围、避免船旗国管辖规则误用以及立法明确领海外管辖权五项建议。

 

关键词:国际法;海事法;司法管辖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1期

 

 

 

题目:王娜:海运强国战略背景下船舶“活扣押”制度存废探究——以《海诉法》的修改为视角

 

海运强国战略背景下船舶“活扣押”制度存废探究——以《海诉法》的修改为视角

 

王娜(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船舶“活扣押”因具有允许船舶继续营运的天然优势,在减轻船方因诉讼导致的船舶利益损失、推动航运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船舶“活扣押”法律属性认识偏差、法律规定不明或冲突、船舶“活扣押”本身局限性等原因,船舶“活扣押”制度存废问题在理论与实务界引发争议。在对船舶“活扣押”相关争议焦点进行剖析的基础上,结合海运强国战略对发展航运事业、繁荣海洋经济的内在需求,以及国际公约对船舶“活扣押”的规则引领,明确船舶“活扣押”制度的存续价值,并相应提出《海诉法》修法建议。

 

关键词:海事请求保全;船舶“活扣押”;海运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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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张华,杜鑫时:论中国国际铁路运输单证的法律功能与创新

 

论中国国际铁路运输单证的法律功能与创新

 

张华,杜鑫时(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外交学院研究生部)

 

摘要:分析现阶段中国采用国际铁路运输的进出口企业在结算和融资中的需求,结合现有铁路运单的法律功能,认为需要创制具有权利凭证功能的国际铁路运输单证。针对这一需求,在保证铁路实际承运规则不变的前提下,分析实践中创新出的铁路提单的法律功能,提炼海运提单具有权利凭证的功能的要素作为参考,并结合海运无船承运制度对比分析铁路提单的使用过程,认为可转让铁路提单具有权利凭证功能且其质押符合物权法定,并对相关国内法修改、国际法立法以及二者的协调提出建议与展望。

 

关键词:国际铁路运输;铁路运单;铁路提单;权利凭证;物权法定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1期

 

 

 

题目:张虎,胡程航:铁路提单的性质、风险及应对——兼评“铁路提单第一案”

 

铁路提单的性质、风险及应对——兼评“铁路提单第一案”

 

张虎,胡程航(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参照海运提单制度并结合铁路运输特点,铁路提单应是集运输合同证明、接收货物凭证和提货凭证于一身的运输单证,并具备流转和质押功能。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铁路提单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提单签发人信用监管制度不健全、铁路提单签发救济手段缺失、铁路提单持有人货物控制权实现风险以及无单放货风险。建议完善国内立法以确认铁路提单的基本性质和功能;积极推动有关铁路提单的国际条约的形成,解决铁路提单与现有以铁路运单为基础的国际铁路规则不兼容的问题;建立健全铁路提单签发者信用监管制度以降低签发者的信用风险。

 

关键词:中欧班列;铁路提单;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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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黄芬,余萧寒:代物清偿协议的诺成性分析

 

代物清偿协议的诺成性分析

 

黄芬,余萧寒(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代物清偿协议属于诺成性合同,将其认定为要物合同主要是受传统学说的影响以及防止虚假诉讼之需。然而私法史上代物清偿与要物合同并无联系,视代物清偿合同为要物合同实际上是混淆了代物清偿契约本身与代物清偿的履行。代物清偿本质上乃是一种清偿行为,该行为发生的法律原因便是诺成性的代物清偿合同。要物合同的概念产生于意思缺乏约束力的特定历史环境,当下不宜盲目扩大其范围,防止虚假诉讼依赖于法官结合个案具体分析,而不能通过改变合同性质的方式达到该目的。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改变了原有观点,将代物清偿协议作为诺成性合同进行规定。

 

关键词:代物清偿;清偿;诺成性合同;要物合同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1期

 

 

 

题目:陈喜燕:分合同人法律责任制度的解析与重构——以完善海商法模式为途径

 

分合同人法律责任制度的解析与重构——以完善海商法模式为途径

 

陈喜燕(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分合同人作为合同法上的第三人,造成商人违约后,对商人的债权人的责任承担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三种模式:坚持合同相对性的合同法模式、对分合同人进行区分的旅游法模式、强调连带责任的海商法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对应民事合同、消费合同、商事合同。分合同人法律责任制度的碎片化损害了商事活动的安全与效率,也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中国应借鉴海商法模式,突破合同相对性,构建统一的分合同人法律责任制度。

 

关键词:分合同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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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黄鹭鹭:全程物流服务合同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研究

 

全程物流服务合同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研究

 

黄鹭鹭(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工程物流分公司)

 

摘要: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与物流行业的发展,物流企业为托运人提供的服务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传统的货运代理模式,而是衍生出许多涉及全程运输的物流服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物流企业受托运人委托,向托运人提供包含货物运输、仓储、报关报检在内的综合物流服务,多扮演着“全程物流承运人”或者“全程物流经营人”的角色,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保证将货物完好及时地交付至托运人指定地点。全程物流服务合同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类典型合同,司法实践中对其整体法律性质未形成共识,多仅针对其中涉案的物流服务区段的合同法律性质作出认定并相应地选择适用法律。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从学理层面剖析全程物流服务合同的归类及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全程物流服务合同;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类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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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戴瑜:WTO框架下环保条款的判理演进及挑战

 

WTO框架下环保条款的判理演进及挑战

 

戴瑜(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WTO成立的宗旨在于保障多边自由贸易,因而并没有在其规则中设置专门的环保机制。随着国际社会环保意识的提升,WTO也逐渐关注贸易中的环保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对GATT第20条中有关环保的例外条款进行解释,澄清了该条款中语意不清或不明确的内容,使构建于几十年前的环保条款能够适用于当代的国际环境问题。通过对与环保有关的贸易纠纷案件判理演进的梳理,可以得出WTO从严格保障自由贸易向有限度倾向环境保护的立场转变的结论。WTO通过演进解释构建了与当代国际法衔接紧密的环保条款的适用规则。但这种演进解释本身亦存在一定问题。“碳关税”“碳排放权交易”和《环境产品协定》定性等WTO环保新议题也对当前的演进解释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演进解释;WTO新环保议题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