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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期

发布:2021-09-17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期.pdf


题目:解志勇,王晓淑:正当程序视阈下信用修复机制研究

 

正当程序视阈下信用修复机制研究

 

解志勇1王晓淑2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信用修复与信用惩戒均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制度,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必要的退出程序。但信用修复机制因启动条件的实体内容不确定造成行政裁量空间过大,因运行程序粗疏造成对失信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不足,因未能兼顾公共利益与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修复效果偏离预期。鉴于此,在正当程序原则的指引下,信用修复机制的启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信用主体已经在主观意愿和实际行动上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其失信信息已经满足相应的披露期限,并且依法作出了守信承诺。此外,还需要在补足制度供给的基础上,以“谁评价、谁修复”为原则规范信用修复主体及其权限,以权利保护和权力制约为前提统一信用修复的核心流程,以实现修复效果为追求采取差别化的信用修复方式,以公正救济为目的提供信用修复异议程序。

 

关键词:信用修复机制正当程序信用惩戒机制权利保障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

 

 

 

题目:唐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球海洋治理理论及实现路径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球海洋治理理论及实现路径

 

唐刚(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球海洋治理理论主要包括建设海洋强国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发展蓝色伙伴关系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等内容。它不仅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海洋治理理论、弘扬了中国传统优秀的海洋治理观、丰富了当代中国的海洋治理思想,而且还为全球海洋治理变革提供指引、为解决海洋争端贡献中国智慧、为建立新的海洋秩序指明方向。加强相关理论的解读和宣传,凝聚全球海洋治理共识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变革,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通过对话协商解决海洋争端彰显担当、责任与使命,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国际合作,这是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球海洋治理理论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球海洋治理理论海洋强国战略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洋命运共同体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

 

 

 

题目:王泽林:外国军舰在俄罗斯北方海航道领海的无害通过:理论、实践与借鉴

 

外国军舰在俄罗斯北方海航道领海的无害通过:理论、实践与借鉴

 

王泽林(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军舰在北方海航道领海航行受阻后,外国军舰在该航道领海的航行冲突至今未能解决。对于外国军舰是否享有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这一问题,从苏联到俄罗斯立场经历三次转变,俄罗斯目前虽然承认外国军舰享有该项权利,但是2019年制定的法规草案要求外国军舰通过北方海航道的领海需向俄罗斯提前通知,对原先的立场作出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模糊,国家在实践中形成三种做法,分别是事先批准、事先通知和无需批准或通知。规范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的习惯国际法并未形成,中国坚持军舰进入中国领海需要事先获得批准,这一立场近年持续遭到美国的挑战。俄罗斯的实践操作以及对国际规则的解释和利用对中国处理相关争端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军舰;北方海航道;领海;无害通过权;冰封区域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期

 

 

 

题目:荆鸣,蒋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中可受理性的“功能性搁浅”:问题及应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中可受理性的“功能性搁浅”:问题及应对

 

荆鸣1,蒋奋2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要:可受理性在海洋争端解决中具有抑制强制程序扩张适用的独立理论功能,实践中这一功能无从发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践中,裁判机构对可受理性或敬而远之,或作时而严格、时而宽松的解释,造成可受理性“功能性搁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可受理性的外延不明晰,涉及请求国资格的可受理性障碍解释空间过大,是导致其“功能性搁浅”的表面原因。实效主导海洋争端解决的逻辑是可受理性“功能性搁浅”的根本原因。基于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明确覆盖的可受理性障碍可与管辖权异议一并提出,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以外国际法原则相关的可受理性障碍应单独明确提出。此外,衡平法原则偏袒小国的隐患需额外重视。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受理性;“功能性搁浅”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期

 

 

 

题目:宋淑华,赵劲松: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宋淑华1,赵劲松21.三亚邮轮游艇研究院,2.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智能海洋工程研究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9条规定司法拍卖导致船舶优先权消灭。为厘清船舶优先权消灭、船舶优先权客体消灭以及船舶优先权客体转移三者之间的区别,运用船舶代位性原则,对两百多年来英美法的相关海事判例逐一进行梳理和分析,得出结论为司法拍卖只能产生豁免被拍卖船舶的船舶优先权客体法律地位这一法律后果,不能消灭拍卖前附着其上的既有船舶优先权。因此第29条的规定应予修改,并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客体;船舶代位性;权利消灭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期

 

 

 

题目:吴煦,孔德兵:邮轮公司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基于类型结合合同的视角

 

邮轮公司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基于类型结合合同的视角

 

吴煦,孔德兵(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国内邮轮旅游发展快速,邮轮旅游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也相应增多,然而,对于邮轮公司对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司法适用中仍存在不确定性。针对中国邮轮旅游的包销模式现状,以类型结合合同为视角,将邮轮合同定性为混合合同进而适用法律,并参考关系契约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对邮轮公司作为事实承运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进行全面详细的论述。同时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旅客角度出发,建议进一步明确邮轮公司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情形,提高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关键词:邮轮合同;关系契约理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

 

 

 

题目:蔡莉妍:论航运产业的国家援助制度及其法律规制

 

论航运产业的国家援助制度及其法律规制

 

蔡莉妍(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

 

摘要:作为“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支柱产业,航运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全球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和经济下行风险,航运业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为了维持本国航运业的竞争优势和健康发展,针对航运产业的国家援助措施并不鲜见。从国家援助制度广泛存在于航运业的经济学基础入手,分析中国航运产业国家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援助类型及存在的问题。构建中国航运产业国家援助制度应在厘清援助的目标价值基础上,明确合法援助措施的判定标准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将其纳入法治化运行轨道,以实现国家援助对航运业的积极促进作用。

 

关键词:航运产业;国家援助;法律规制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

 

 

 

题目:王崇:生物安全纳于中国涉海立法的证成与规范考量

 

生物安全纳于中国涉海立法的证成与规范考量

 

王崇(中山大学法学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

 

摘要:中国涉海立法的逻辑体例与包容程度使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得以纳入其中。生物安全规范与中国涉海立法之间既有关联性,又具切合性,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直接授意,也从理论上将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与全球海洋治理相互衔接。这种纳入从立法路径上来看有单行式立法、综合式立法以及嵌入式立法三种模式,但目前这种纳入仍面临着载体的缺乏以及构建样态的不稳定等问题。为此,在结合现行中国立法环境背景、目的、效率、定位以及制度体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建议出台一部《海洋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并特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所关注的重要领域中的国家生物安全发展战略及政策、海洋生物安全的管理体制、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以及海洋生物技术研发。

 

关键词:生物安全;涉海立法;海洋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

 

 

 

题目:马金星: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视域下无居民海岛治理法治路径探析

 

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视域下无居民海岛治理法治路径探析

 

马金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以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推进无居民海岛治理的核心要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受生态规律的制约,具有环境与资源一体化的生态特征,该特征决定了无居民海岛治理适合以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作为价值基础,而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转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效能则需要借助法治化路径加以实现。在治理体系层面,以综合立法统摄无居民海岛治理,核心要义是尊重生态系统自身价值和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完整性,统筹无居民海岛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规则体系。在治理能力层面,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需要修正无居民海岛监督管理模式,推动无居民海岛治理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过渡,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治理,以实现无居民海岛治理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综合立法;生态系统完整性;社会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

 

 

 

题目:彭先伟,龙铖:海上安保需求视角下发展中国私营武装护航的制度构想

 

海上安保需求视角下发展中国私营武装护航的制度构想

 

彭先伟1,龙铖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摘要:中国推行“海上丝绸之路”所涉沿线水域存在着不稳定因素,相关中国企业面临安全威胁,存在安保需求。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私营安保、武装护航企业的质和量都有较大差距,无法满足中国“走出去”的企业的安保需要。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私营武装护航业务的定位不清,这制约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从供给侧改革角度入手,在承认私营武装护航的合法性、破除相应法律障碍的基础上,设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对私营武装护航加以规范化管理,并引导、支持保险公司设立和完善有关责任险种,以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护卫中国在海外的利益。

 

关键词:私营武装护航;海上安保;非法武装组织;供给侧改革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

 

 

 

 

题目:于登君:论海事调查行为的可诉性范围

 

论海事调查行为的可诉性范围

 

于登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

 

摘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海事调查责任认定书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对海事调查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系统梳理。海事调查并非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是多种行为组成的行为链,且行为与行为之间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起承转合的顺序关系。各行为根据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体现出不同的行为性质。对海事调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应限于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责任判定行为。对于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内容,不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关键词:水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可诉性;安全调查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

 

 

 

题目:陈喆,解丽敏:《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与中国网络版权立法回应

 

《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与中国网络版权立法回应

 

陈喆1,2,解丽敏2(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

 

摘要:《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具体包括突出侵权阻断的时效性要求、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课以赔偿义务、调整错误通知的归责原则,并将恢复上架等待期设置为二十个工作日等。《中美经贸协议》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中国网络版权立法完善形成一定挑战,其转化实施面临着合格通知的标准过于笼统、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的惩罚措施缺失、“善意”的判断标准模糊、上架等待期的设置缺位等问题。但从长期来看,《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的内化过程有助于促进该规则的有效运行,推动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变革,由此,建议应进一步细化有效、合格通知的条件,引入“恶意”错误通知和反通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晰“善意”的判断标准,并对“声明未侵权即恢复上架”的规则进行调整。

 

关键词:《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网络版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