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峰油8轮”期租合同争议案
(2002年8月23日 北京)
【提要】申请人依据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期租合同中仲裁协议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该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利息。
争议要点:
双方就期租合同履行过程中1999年结欠款、交船存油款、租金计算、超出航行区域的补偿、揽货佣金、申请人垫付的油款、有争议的租金、因船舶故障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船长拒绝装货造成的损失等产生争议。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根据举证责任等对相关争议一一作出认定。
福建XX轮船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9年11月25日签订的期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01年11月7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的租金损失人民币236万元及其利息。本案案号为MA200111号。
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12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申请人选定俞天文女士担任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高小五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指定孙瑞隆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1年12月28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2月25日通知双方仲裁庭将于2002年4月17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
由于被申请人未依照仲裁通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2月25日发函被申请人:“关于题述案,你方应按照本案仲裁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但你方没有按时提交答辩材料,且也没有向仲裁庭提出逾期提交材料的书面申请。现仲裁庭决定,请你方在2002年3月15日前将有关答辩材料一式五份提交至本秘书处。逾期,根据仲裁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将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提交答辩材料。2002年3月7日被申请人致函仲裁委员会,称:“由于我公司近阶段公司业务在重新组合,公司决定最近抽出人手在处理此案,……,我公司特向贵会申请将定于2002年4月17日的审理推迟2个月举行。”仲裁庭经研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未同意被申请人该项延期开庭的请求,并将该决定于2002年3月12日发函通知了被申请人。2002年3月22日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期租‘联峰油8轮’拖欠租金结算清单及证据”。同日,仲裁委员会将该结算清单及证据转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你方如有意见,请于2002年4月10日前一式五份提交至本会。逾期提交,根据仲裁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提出任何书面材料。
仲裁庭于2002年4月17日如期在北京开庭,双方均派代理人出席庭审。庭上,仲裁庭对本案事实问题进行了调查,双方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进行了辩论。庭上,双方均表示愿意在2002年5月17日前进行和解,并于该日前向仲裁庭报告和解情况。庭审结束时,仲裁庭表示同意双方和解意愿,并希望双方达成和解,但提出,如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应于2002年5月17日前提交补充意见和证明材料。2002年5月17日后,申请人向仲裁庭表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和解失败。其间,被申请人仅于2002年4月17日开庭时提交了一份《联峰油8轮期租经营情况》。庭审结束后,由于双方均未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意见和材料,仲裁庭于2002年6月4日发函双方:“你双方如有任何补充仲裁意见和证明材料,请于2002年6月20日之前一式五份提交至本会。如双方没有新的意见和证明材料,届时,仲裁庭将依据双方开庭时的口头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书面仲裁意见和书面材料对本案作出裁决。”申请人于2002年6月20日提交了补充代理意见以及补充证明材料,2002年6月25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意见和材料转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在上述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你方没有提交仲裁意见和证明材料。申请人于6月20日向本会提交了补充代理词和相关证明材料。由于申请人的材料中含有新的证明材料,本会现将该份材料转给你方,你方对此如有任何评论意见,请于2002年7月12日前一式五份提交至本会。届时,仲裁庭将依据双方开庭时的口头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书面仲裁意见和书面材料对本案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未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任何意见和证明材料。综上,仲裁庭已给予被申请人充分机会提交仲裁意见和证明材料,但被申请人因为自身原因至今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明材料。鉴于此,仲裁庭认为继续等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明材料会构成仲裁程序的拖延和对申请人的不公正,继续等待已无必要。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庭上的口头陈述,作出本裁决。
一、 案情和争议
1999年11月25日,申请人作为出租人与作为承租人的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号为FUSCOTC990802的《期租合同》,由被申请人期租申请人所属“联峰油8轮”用于运输植物油。
合同中有关条款为:
“1、航行区域:本船航行于中国沿海,港澳,近洋航线间能使船舶经常浮起的安全港口、锚地或地点。”
“3、租期从交船之日起计六个日历月,……”
“4、预计交船时间为二○○○年元月六日……”
“5、租金计算从交船之日起计,租方必须于交船前三天支付第一个月租金。以后每月租金应提前三天汇至船东指定账户。”
“8、船东负责支付船员工资,伙食费,船用润滑油,船舶修理费及保险费用(船舶保险,油污保险,船员人身保险),派遣调换船员费用。租方负责支付港口费用(包括船舶港务费,引水费,拖轮费,港口规定的收费,装卸费,泊位费等),淡水费,燃油费用。”
“10、租金:每月人民币56万元。”
“16、若租方因经营困难需超出船舶规定的航行区域进行经营,必须事先征得船东的同意,并增加租金每月人民币3万元作为补偿,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
“21、……,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者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现行仲裁规定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因《期租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等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损失人民币2,360,000元及其利息。
申请人提出,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第5条和第10条的约定如期支付租金,共欠付申请人租金计人民币2,360,000元。为此,申请人提交了“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联峰油8轮’拖欠租金结算清单”,以及下列证据材料:
1、信签抬头为“上海XX宾馆”,标题为“与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结算联峰油8轮租金(至99年12月31日止)”的手写文件;
2、申请人运务科于1999年11月2日发往被申请人的信函;
3、金额为人民币49,984.40元的“联峰油8轮代理费”中国外运XX分公司运输服务专用发票;
4、申请人于1999年7月7日发往被申请人的传真;
5、合同双方分别为“XX轮船总公司”和“XXX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合同号为:FUSCOYVC200008008,合同签订日期为:2000年3月7日的航次运输合同;
6、申请人载有“联峰油8轮运费”的记账凭证若干;
7、申请人载有“联峰油8轮新加坡加油款”的记账凭证一页;
8、申请人载有“联峰油8轮菲律宾加油款”的记账凭证二页;
9、收款人为申请人的银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若干;
10、汇款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出汇款申请书若干。
申请人提交的“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联峰油8轮’拖欠租金结算清单”中详细列明的项目为:
“我司应收款
1、99年底应收款
183127.04 – 2425.02 = 180702.02元
2、2000年1月份应收款
560000 + 14000(航行印度14天) = 574000.00元
3、2000年2月份应收款
560000.00元
4、2000年3月份应收款(揽货三千吨每吨佣金0.5美金)
560000.00 + 12450.00(揽福清货载的佣金)=572450.00元
5、2000年4月份应收款
560000.00元
6、2000年5月份应收款
560000.00元
7、2000年6月份应收款
560000.00元
8、1999年7月6日在新加坡交船时存油款
FO75.6吨×1300元/吨+DO33.7吨×2000元/吨=165680元
合计:3732832.02元
二、我司应付款(我司已认可以下款项)
1、 USD7264=60291.20元(船员伙食等费用)
2、 USD210/ 吨×5吨 = USD1050=8715.00元( 船舶拐港耗油)
3、 USD1441=11960.30元(船舶离MANGALORE主机故障的拖轮费)
4、 USD1776=14740.80元( 购备件)
5、 USD65=539.50(购备件)
6、 USD1829.92=15188.34(曼谷购备件)
7、 USD300=2490.00元(曼谷验舱请保险费用)
8、 560000元/30天×37.30小时/ 24小时=29011.00元
(2000.2.13.1900-2000.2.15.0830验舱不过)
9、 USD1518.03=12599.65元(台中修理欠款)
10、 560000元/30天×92小时/24小时=71555.00元
(2000.4.2.1000-2000.4.4.1100船舶故障停卸 2000.4.4.1700-2000.4.6.1200修理)
11、 USD6000=49800.00元(船员伙食等费用)
12、 USD4372.40=36290.92(船员航贴等费用)
13、 560000元/30天×3天=560000.00元(应为55999.9元--仲裁庭注)(船舶洗舱在曼谷)
14、 5658元(3.30在福清支付的吨税证书费)
合计:374839.71元
三、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已付款
165000.00元+220000.00元+100000.00元+200000.00元+186750.00元+178779.26元=1050529.26元
四、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欠款
3732832.02元-374839.71元-1050529.26元=2307463.05元
五、我司代垫付的油款
USD45705(SPORT)+USD5000(CEBU)+USD5500(PULUPANDAN)=USD56205=466501.50元
六、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结欠款
2307463.05+466501.50=2773964.55元
七、有争议扣租金款项
1、 2000年2月27日-2000年3月8日在台中(3月1日1500-3月8日0935)
560000元/ 30天×162/2小时/24=63000.00元
(USD9286-USD1518.03)/2=USD3883.99=32237.12元
计:95237.12元
2、 2000年6月2日-6月10日从菲律宾放空新加坡560000元/30天×4天=74666.67元
FO40吨×USD253/ 吨+DO4吨×USD303/ 吨=USD11332=
94055.60元
小计:168722.27元
3、 合计:263959.39元
4、 2000年5月3日-2000年5月11日在新加坡修理锚机 560000元/30天×8天=149333.32元
5、 总计:413292.71元
八、扣除有争议的扣租拥金款项,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净欠租金总额为:
2773964.55-413292.71=2360671.84元人民币”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主张和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反的证据。被申请人在2002年4月7日开庭时提出申请人所属的“联峰油8轮”是一艘船龄为26年的超龄老船,在本案期租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船舶故障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被申请人于庭上提交了“联峰油8轮期租经营情况”以及说明一份。在该说明中被申请人提出,1999年10月15日联峰油8轮抵达印度加尔各达港卸货,4,630吨棕榈油应于18日离港,但由于移泊卸货时,锚机发生故障,联峰油8轮退出港外修理,并再次侯潮进港,造成被申请人与下家的合同取消,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54,654+929,600=1,284,254元(10月19日至11月9日共19天:560,000÷30×19=354654元;28美元×4,000=112,000×8.3=929,600元)。2000年5月28日联峰油8轮在菲律宾的PULUPANDAN港卸货完毕后,执行下一个合同,去印尼DUMAI装运4000吨至5000吨货去东印度。船在开往装港途中,船长拒绝去装货,迫使被申请人与下家签订的合同取消,使船舶在新加坡被起诉,扣船10天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运费767,750元+航行损失186,666元+燃油(FO)71,463元+燃油(DO)26,460.4元。
二、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依据现有的书面材料和开庭时查明的事实,经合议对本案争议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充分协商,共同签订的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成立生效,对签约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按照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主张权利。
2、关于1999年结欠款
申请人提出,截至199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共欠付申请人租金人民币180,702.02元。为此,申请人提交了由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姬XX于1999年12月31日签字确认的题为“与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结算联峰油8轮租金(至99年12月31日止)”的影印函。
被申请人在开庭时对上述影印函件上载有的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姬XX的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出任何证明材料。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11月25日签订的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规定的预计交船时间为2000年1月6日,租期从交船之日起计六个日历月。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1999年的租金争议并非产生于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而是产生于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庭审调查时,仲裁庭向申请人询问了其所请求的1999年被申请人欠付租金的合同依据,申请人于庭上称该笔欠付租金产生于双方签订的FJYTC990801号合同,但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庭提交该份合同。仲裁庭认为,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交双方签订的FJYTC990801号合同,也没有就该项争议提交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从而未能证明仲裁庭对该项争议具有仲裁管辖权,因此,双方1999年欠付租金争议已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审理。
3、关于1999年新加坡交船时存油款
申请人提出,其于1999年7月6日在新加坡将船舶交给被申请人时,船上存油FO75.6吨、DO33.7吨。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存油款人民币165,680元。
被申请人对此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仲裁庭认为,基于与前述第2项相同的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1999年7月6日在新加坡交船时的存油款争议已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申请人的此项请求不予审理。
4、关于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项下租金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共计人民币3,360,000元(人民币56万元×6个月)。
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请求提出答辩意见。
仲裁庭注意到,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第10条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6万元,租期从交船之日起计六个日历月,双方对此并无异议。被申请人对合同业已履行完毕这一事实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同时,除申请人在结算清单第三项中主动扣减的款项外,被申请人未能提出任何其他已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据此,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项下欠付租金人民币3,36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5、关于2000年1月航行印度增加的租金
申请人提出,2000年1月因租方要求船舶航行印度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航行区域,航行历时14天,根据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第1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增加支付租金人民币14,000元。
被申请人对此未提出答辩意见。
仲裁庭注意到,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第1条将船舶的航行区域限定为中国沿海、港澳、近洋航线间能使船舶经常浮起的安全港口、锚地或地点。合同第16条同时约定,若租方因经营困难需超出船舶规定的航行区域进行经营,必须事先征得船东的同意,并增加租金每月人民币3万元作为补偿,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此项请求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船舶航行印度14天的陈述提出异议,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的此项请求予以支持,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因船舶2000年1月航行印度增加的租金人民币14,000元。
6、关于2000年3月福清航次揽货佣金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2000年3月揽福清货载的佣金人民币12,450元。
被申请人对此未提出答辩意见。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为证明上述请求提交了合同号为FUSCOYVC200008008由申请人与福建XX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航次运输合同,但是,申请人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就此合同下佣金计算的方法。据此,仲裁庭对申请人2000年3月福清航次揽货佣金的请求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7、 关于申请人认可的款项
申请人认可其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包括船员伙食费、船舶拐港耗油等14项,共计人民币374,839.71元。同时,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已向其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50,529.26元。申请人同意将上述两项从被申请人应付的租金中扣除。
因被申请人未提出不同意见,仲裁庭支持申请人将其认可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425,368.97元从被申请人应付总额中扣除的主张。
8、关于申请人垫付的油款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支付其为被申请人垫付的油款共计人民币466,501.5元。被申请人对此未提出答辩意见。
仲裁庭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日期分别为2000年10月10日、2000年6月2日和2000年6月29日的三份记账凭证和日期分别为2000年10月10日、2000年6月2日和2000年6月30日的三份中国人民银行汇款申请书,发现上述记账凭证和汇款申请分别记载了联峰油8轮新加坡加油款人民币378,565.08元、菲律宾加油款人民币41,386.50元以及菲律宾港使费人民币45,525.15元。对于2000年10月10日的加油款,由于发生时间为租期结束后,且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与记账凭证及汇款申请上的数字不符,申请人又未对此作合理适当说明,故此,仲裁庭对于申请人2000年10月10日的加油款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00年6月2日的加油款,由于汇款申请及记账凭证和申请人请求的数额相符,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相反的证据,仲裁庭因此支持申请人2000年6月2日油款请求计人民币41,386.50元。至于申请人提出的2000年4月29日的油款请求,由于其请求事项与汇款申请及记账凭证上所记载的“菲律宾港使费”不符,仲裁庭不予支持。
9、关于有争议的租金款项
申请人在其租金结算清单中从被申请人欠付租金总额中扣除了2000年2月27日至2000年3月8日船舶在台中的扣租租金人民币95,237.12元、2000年6月2日至2000年10日从菲律宾放空新加坡的扣租租金和燃油共计人民币168,722.27元、2000年5月3日至2000年5月11日在新加坡因修理锚机造成的扣租租金人民币149,333.32元,三项合计扣除人民币413,292.71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扣除租金的计算未提出异议。
仲裁庭认为,虽然申请人未提出扣减租金的依据,但申请人在计算租金时主动将部分租金扣减是其自愿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行为,且被申请人对上述租金扣减没有提出异议和相反的证据,据此,仲裁庭确认申请人的上述租金扣减。
10、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损失
a)关于因船舶故障造成的损失
被申请人在2002年4月7日开庭时提出申请人所属的“联峰油8轮”是一艘船龄为26年的超龄老船,在本案期租合同履行过程中,该轮因船舶故障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
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主张在开庭时提交的《联峰油8轮期租经营情况》没有任何人的签字盖章也没有关于制作时间的标记,被申请人对此也未作任何说明。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联峰油8轮期租经营情况》因未载有制作主体和制作时间,并缺乏有效的说明,而在形式上无法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因此,仲裁庭对于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因未能提出其他有效的证据,被申请人提出的“在本案期租合同履行过程中,该轮因船舶故障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的主张因缺乏证据,仲裁庭无法给予支持。
b)关于1999年10月19日至11月9日的损失
被申请人提出,1999年10月15日联峰油8轮抵达印度加尔各达港卸货,4,630吨棕榈油应于18日离港,但由于移泊卸货时,锚机发生故障,联峰油8轮退出港外修理,并再次侯潮进港,造成被申请人与下家的合同取消,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54,654+929,600=1,284,254元(10月19日至11月9日共19天:560,000÷30×19=354,654元;28美元×4,000=112,000×8.3=929,600元)。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发生于1999年10月19日至11月9日的损失因与前述第2、3项同样的理由而超出了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于此项损失不予审理。
c)关于2002年6月5日船长拒绝装货造成的损失
被申请人提出,2000年5月28日联峰油8轮在菲律宾的PULUPANDAN港卸货完毕后,执行下一个合同,去印尼DUMAI装运4,000吨至5,000吨货去东印度。船在开往装港途中,船长拒绝去装货,迫使被申请人与下家签订的合同取消,使船舶在新加坡被起诉,扣船10天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运费767,750元+航行损失186,666元+燃油(FO)71,463元+燃油(DO)26,460.4元。
仲裁庭注意到,在具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能就上述船长拒绝装货、被申请人与下家取消合同以及船舶在新加坡被起诉扣押10天的主张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予以证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关于2002年6月5日船长拒绝装货造成损失的主张因被申请人举证不能而不予支持。
11、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项下被申请人欠款总额
综上所述,扣除申请人认可的款项,被申请人已付的款项以及申请人主动扣租的款项,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项下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租金、油款等共计人民币1,576,724.82元。(计算公式为:第4项+第5项-第7项+第8项-第9项,即3,360,000+14,000-1,425,368.97+41,386.5-413,292.71)
12、关于利息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请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尚欠租金的利息。
关于利息损失,仲裁庭认为因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租金、油款等共计人民币1,576,724.82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自上述款项应当支付而未支付之日的次日起的利息。仲裁庭注意到,FUSCOTC990802号期租合同第5条规定“……租方必须于交船前三天支付第一个月租金。以后每月租金应提前三天汇至船东指定账户”,但是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显示被申请人每笔租金支付的具体时间和欠付的具体数额,申请人也未提出合理的说明和计算方法。仲裁庭经审阅本案书面材料后认为,利息计算应按照被申请人应付金额人民币1,576,724.82元,自期租合同结束次日即200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为4%较为合适。
三、 裁 决
1、被申请人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日内向申请人XX轮船公司支付所欠租金、油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1,576,724.82元,并加付该金额自200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年利率为4%的利息。
2、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
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XXX元,由被申请人负担66%,即人民币XXX元;由申请人负担34%,即人民币XXX元。申请人已预缴仲裁费人民币XXX元,故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支付上述第1项裁决金额时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XXX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