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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电子通讯第2期

发布:2018-07-19

中国海商法协会

 

  

电子通讯2 20106

 

 

    公  告

网站增设《鹿特丹规则》专栏

网站资料及出版物栏目案例版块增设新内容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正式成为中国海商法协会团体会员

 

    特 别 策 划

征集论坛版块主题

 

    协 会 动 态

中国海商法协会与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举办《鹿特丹规则》条款释义及国际商事仲裁系列讲座

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国际研讨会在中国广州召开

中国海商法协会救助打捞法律专业委员会派员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审议修订《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专题研讨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商法协会举办国际海事仲裁讲座

    公 告

 

网站增设《鹿特丹规则》专栏

自《鹿特丹规则》起草以来,围绕《鹿特丹规则》展开的评估、讨论等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2009年9月23日,《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开放签署后,更加引起了国内外海商法学界研究讨论《鹿特丹规则》的热潮。为了方便大家查找浏览《鹿特丹规则》的相关信息,中国海商法协会网站特增设了鹿特丹规则专栏,并且已经上载了相关文章及信息,欢迎您登陆浏览。具体路径:资料及出版物→国际公约→鹿特丹规则。欢迎您向协会秘书处提供关于《鹿特丹规则》的相关文章或者信息,供大家参阅讨论。

 

网站资料及出版物栏目案例版块增设新内容

中国海商法协会网站资料及出版物栏目中的案例版块增设了仲裁案例、法院判例以及境外判例。目前,协会秘书处在仲裁案例部分填充了丰富的案例内容。已填充的仲裁案例均源自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02年-2006年的经典判例,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正式成为中国海商法协会的团体会员

2010年6月,湖北民本律师事务经批准登记正式成为中国海商法协会的团体会员之一。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HUBEI MINBEN LAW OFFICE)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该所既坚持刑事、行政、民事、经济等全方位的服务,又强调专业化和突出重点,着重开展公司(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金融与证券、国际投资贸易等法律服务。

 

    特 别 策 划

 

征集论坛版块主题

中国海商法协会新网站已经正式启用,现征集论坛版块主题,希望通过集思广益的方式,使论坛能够真正的起到讨论问题的作用,更好的为会员服务。您可以将感兴趣的题目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反馈给秘书处,秘书处将根据大家的意见设置论坛版块主题,尽快启动论坛各个板块。

 

    协 会 动 态

 

中国海商法协会与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举办《鹿特丹规则》条款释义及国际商事仲裁系列讲座

4月7日至11日,中国海商法协会与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办《鹿特丹规则》条款释义及国际商事仲裁系列讲座。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远、中海及中外运长航集团等航运公司,多所律师事务所、货代公司以及相关学校也积极派员参加了此次培训活动。

4月7日至9日,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做了题为“《鹿特丹规则》条款释义”的精彩讲座。司玉琢教授是我国全程参与《鹿特丹规则》起草、讨论直至通过的第一人,前后历经十年。本次讲座的内容,是司教授以及课题组多年积累研究成果的结晶。司教授从《鹿特丹规则》制定的背景出发,对该规则条款进行了逐条、细致的阐释,并结合世界各国对每一条款的立场,分析了各个条款对我国各界包括对航运企业、货主以及港口经营人的影响。司教授精深、细腻的讲解,让参加培训的学员以及在场的师生们受益匪浅。

4月10日至11日,中国海商法协会顾问、英国海事仲裁员、大连海事大学客座教授杨良宜先生作了题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学术报告会。杨先生在报告会中讲述了“证据”、“开庭准备”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问题,在参加培训的学员和在场的师生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此外,中国海商法协会副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处长安瑞女士参加了此次培训活动,并为学员介绍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09年的受案情况及典型案例,结合案例阐述了选择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优越性。

 

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国际研讨会在中国广州召开

2010年5月13日,由设在广州海事法院的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与中山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国际研讨会在中国广州召开。来自国内外海商法界的专家学者80多人参加了会议。美国司法部首席代副总检察长罗伯特•达略尔、美国佛蒙特法学院中国环境法项目主任杨泽铭、中山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梁庆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刘年夫、中国海商法协会副秘书长安瑞等出席了会议。


环境问题一直以来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由于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海上航运活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效益的同时,也对水域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水域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如何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同时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成为各国关注的重大课题。目前,中国法院在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遇到很多问题,特别是在起诉主体、举证责任、损失评估等问题的处理上,由于中国法律对此规定不够明确仍然存在争议,需要研究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在会上指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近年来,通过对一批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复函和批复,并于2006年7月28日颁布施行《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中国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尺度,加大了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惩治打击力度。中国云南省昆明市、江苏省无锡市等地相继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中国十家海事法院审理各辖区内的海洋或内河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积极探索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副院长徐春建说,广东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水域污染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近年来依法审理了一系列海洋污染纠纷案件。广州海事法院从1991年起受理船舶油污(船载有害物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至今共受理了19艘船舶的油污、有害物质损害赔偿纠纷,并从2008年起开始受理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纠纷案件。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联合组成调研组,就广东水域和海域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途径进行了调研。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和专题调研,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广州海事法院刘年夫院长介绍了该院近年来审理水域污染纠纷案件的做法。

此次研讨会共收到论文30多篇。美国司法部代副总检察长帕特利斯•西姆斯以及来自法院、检察院、打捞局、律师事务所、高校的6位论文作者进行了发言。

这次研讨会为中外学者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促进了中美之间以及国内海商法界对水域污染公益诉讼问题的交流和研讨,对我国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体制的建立做出了积极的前沿性的探讨。

 

中国海商法协会救助打捞法律专业委员会派员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审议修订《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专题研讨会

2010年5月12日上午,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在英国伦敦召开了关于审议修订《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专题研讨会,会议由国际海事委员会特别国际专家组(IWG)主席Stuart Hetherington先生主持,共有来自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救捞联合会(ISU)、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国际航运公会(ICS)、相关成员国海商法协会(NMLA)、救捞公司、保险公司、海事海商仲裁员、律师以及相关学者约4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海商法协会救助打捞法律专业委员会派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Stuart Hetherington主席首先代表CMI专家组就前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就国际救捞联合会(ISU)提出的关于公约第13、14条的修改建议听取与会代表的意见和观点,在随后的讨论过程中,与会各方主要围绕“环境救助报酬”这一焦点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发言者对讨论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他们来自不同的行业,站在不同的立场,以不同的思维,就同一个问题阐述着不同的观点,共识中存在分歧,妥协中寻求合作。最终讨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CMI国际专家组的下一步的审议修订工作以及今年10月份在阿根廷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的最后讨论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对策。

此外,国际海事委员会专家组作为会议的组织协调方,按照由浅入深,层层递进的顺序,逐个将公约修订中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具体问题摆上议程,广泛深入地听取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但是最后并未对大家的发言做出任何结论性的陈述,在整个讨论过程中专家组的态度总体上趋于中立,原则意见就是公约的修订结果要进一步提高应对全球海洋环境损害的救助能力,推动国际救捞及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但专家组同时也表现出“寻求变革,推动发展”的决心,并表示当前所有的争论都将于10月份在阿根廷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上有最后的论断。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商法协会

举办国际海事仲裁讲座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商法协会于2010年6月25日在北京国际商会大厦举办国际海事仲裁讲座。

会议邀请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前任主席、资深海事商事仲裁员Bruce Harris先生讲授英国仲裁法以及伦敦海事仲裁的最新发展,会议由中国海商法协会副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宋迪煌先生主持。海仲仲裁员、海商法协会会员以及海仲、贸仲的工作人员近50人参加了本次讲座。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公司视频联线了本此讲座。


Bruce Harris先生简要介绍了伦敦仲裁的基本情况,之后与会人员就伦敦海事仲裁中的程序和法律问题、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之比较、仲裁员的选定、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仲裁收费、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所发出的指令以及在伦敦仲裁中实际遇到的问题等与Harris先生进行了深入探讨。

此次研讨会帮助国内业界进一步了解了伦敦海事仲裁理论与实践,希望能够对中方当事人在面对伦敦海事仲裁时由于对其适用法律、证据规则、仲裁程序等方面缺乏了解而败诉的局面有所改善,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讲座之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长于健龙先生会见了Bruce Harris先生并就海仲和伦敦仲裁中的程序及实务问题进行了亲切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