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8-07-19
中国海商法协会
电子通讯 第3期 2010年9月
公 告
l 中国租船有限公司成为协会网站协办单位
l 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成为协会网站协办单位
l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成为协会网站协办单位
l 中国海商法协会收取会费通知
协 会 动 态
l 《中国海商法年刊》召开2010年编委会全体会议
l 中国海商法协会回复国际海事委员会问题单
l 中国海商法协会将召开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l 中国海商法协会将举办2010年海商法研讨会
公 告
中国租船有限公司成为协会网站协办单位
2010年5月,中国租船有限公司正式成为中国海商法协会网站协办单位之一。
中国租船有限公司(简称中租公司)是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子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依靠集团的散装船队及自营期租船承运矿砂、煤炭、粮食、化肥、水泥等大宗进出口货物,并兼营钢材、设备等货物的国际海运业务, 提供航运信息咨询服务等。公司经营的主要航线包括澳洲-国内;日本/韩国/南美-国内;印度-国内;东南亚-美湾;美湾-国内/东南亚等。公司目前经营884万载重吨的散装船队,日常操作的船舶118艘。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公司与众多世界知名企业结成了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经过50多年的诚信经营, 公司在国内外赢得了很高的信誉度并成为世界航运领域知名的船舶经营人。
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成为协会网站协办单位
2010年8月,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正式成为中国海商法协会网站协办单位之一。
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的前身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于1985年由广东省司法厅成立,是广东省司法厅直属的三大律师事务所之一,1997年被司法部评为首届全国十佳文明律师事务所。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4月正式成立。恒福所是一所专门处理海事、海商、保险、国际国内贸易纠纷和事务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并在此基础上,拓展了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公司事务、刑事、行政等业务,包括诉讼、非诉讼和仲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成为协会网站协办单位
2010年8月,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正式成为中国海商法协会网站协办单位之一。
文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4月,是一家合伙制的律师执业机构。文康律师致力于为从事商务活动的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海事海商、金融保险、资本运营、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房地产和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文康律师的服务尤胜一筹。聚集优秀的人才、为优异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建所宗旨;“务实敬业、做今日事,合作制胜、创百年所”,是文康律师共同的执业理念。
关于征收中国海商法协会会费通知
尊敬的各位会员以及团体会员: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支持。在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为更好的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如您未缴纳2010年以前或/和2010年的会费,请您尽快缴纳。
非常感谢合作!
协会银行帐号如下:
收款人:中国海商法协会
开户行:工行长安支行
账 号:0200003309014436465
协会秘书处会员会费查询:
电话:010-82217768;传真:010-82217766
Email:info@cmla.org.cn
地址:北京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六层
邮编:100035
联系人:齐骥
特此通知。
协 会 动 态
《中国海商法年刊》召开2010年编委会全体会议
2010年7月18日,《中国海商法年刊》(以下简称《年刊》)编委会在大连市召开了2010年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年刊》主编,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主持,刘书剑副主编、李海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吴焕宁委员、孟于群委员及《年刊》两位编辑列席会议,中国海商法协会安瑞副秘书长代表《年刊》主办单位出席了会议。
本次编委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1)2009-2010办刊情况简介;(2)《年刊》更名事宜;(3)栏目设置问题;(4)账目通报;(5)与相关机构合作事宜;(6)争进核心刊物及CSSCI来源期刊事宜;(7)面临的问题。
会议首先由韩立新副主编和陈敬根编辑就上述议题向编委会进行汇报,之后与会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在以下方面达成共识:1、继续严格遵循“两位双向匿名审稿制”和“三审制”,编辑部负责稿件的形式审查,编委会委员负责稿件的实质审查;2、在保持《年刊》自身特色的基础上,将吸纳稿源的范围扩大到广义海商法,并增加向业内著名学者、专家的约稿数量;3、鉴于《年刊》已由年刊变更为季刊,经过编委会会议讨论认为将《年刊》更名为《中国海商法研究》更符合实际情况;4、从多个角度入手,积极推动《年刊》进入核心刊物及CSSCI来源期刊的行列。
《年刊》变更为季刊以来,影响力迅速提升,竞争力不断加强,本次编委会全体会议的召开,为《年刊》的发展指明了前行方向。
中国海商法协会回复国际海事委员会问题单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发来关于各国海商法协会以及会员情况的第二期问题单。该问题单除涉及到征询各国海商法协会对国际海事委员会未来建设的建议,亦有部分内容涉及到协会会员的具体情况,因此,协会秘书处向个人会员以及团体会员均发送了回答问题单的邮件。很多会员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问题做出了回答。秘书处根据各会员的回答情况将问题单答案整理完毕后提交国际海事委员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傅晓强法官与上海海事大学蒋正雄教授合作完成对于外国船舶司法拍卖的承认的问题单并提交国际海事委员会。
中国海商法协会将召开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海商法协会将于2010年11月26日召开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第十二届理事会理事,并召开十二届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
根据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的规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根据中国海商法协会第十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对于2008、2009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的单位,经催缴,一个月后仍不缴纳会费的,暂停其推荐理事的资格。
理事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协会的个人会员;
2、从事并热心于海商法工作和海商事业,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理论水平;
3、积极参与、支持协会工作,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并能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4、在所在单位/系统有一定的代表性。
中国海商法协会将举办2010年海商法研讨会
为推动中国海事、海商法律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国海商法协会定于2010年11月26日-27日在北京召开中国海商法协会海商法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海商法》施行17年,已显现出诸多不足与缺陷,不能适应我国海运和经贸事业发展的要求。我国相继颁布的许多重要法律与海商法的规定不协调,这也要求修改海商法。自1987年至2009年,海事法院一审审理的海事案件已达到10万余件。我国海事仲裁受案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位。丰富的海事司法实践,为检验海商法的可操作性提供了丰富的实践依据。近五年来,海商法理论研究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对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则出现了停顿。鉴于此,本次研讨会将集中讨论与海商法修改相关的问题。会议研讨的成果将由我国法学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的《环球法律评论》专题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