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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 2020修改介绍—滕立夫

发布:2020-02-25


作者:

滕立夫律师  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


202011日,劳合社救助仲裁分委会发布最新版救助标准格式合同(简称LOF 2020)。与此前使用的LOF 2011相比,LOF 2020对部分条款作了一定整合和修改,我们在收集有关资料和文献的基础上,介绍该条款的主要修改,希望对我国救捞利益方有所借鉴。

一、LOF标准救助合同的结构

LOF 2011下,救助合同由主合同、救助仲裁条款(Lloyd’s Standard Salvage and Arbitration Clauses, LSSA)、程序条款(Procedural Rules)和固定费率条款(Fixed Cost Arbitration Procedure)组成。

LOF 2020下,救助合同由主合同和救助仲裁条款(Lloyd’s Salvage Arbitration Clauses, LSAC)组成,LOF 2011原程序条款和固定费率条款都并入到LOF 2020救助仲裁条款。

LOF 2020作此调整,主要目的在于简化合同条款,使所有条款集中在一起,方便当事人(特别是相对缺乏救助法律知识的被救助人)查找和了解救助争议解决程序。这一目标,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正在起草的中国海上标准救捞合同所坚持的原则相符,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中不重复、利用现有仲裁和调解程序规则而不制定专门的救助程序规则。

二、主合同-H条款

LOF 2020LOF 2011下,H条款都是规定视为合同履行,新旧条款仅是在两处措辞做了调整(见附件HFW律师行网站的LOF2020 - Marked up contract,下同),强调救助人没有义务参与以满足政府机构等组织的要求和继续为避免被救财产损失扩大而提供服务,是被救财产即使已经发生损坏或者需要修理也可以视为处于安全状态,进而视救助合同履行完毕的两个前提条件。

    新旧条款内容,并没有实质变化。

三、主合同-通知条款

    LOF 2020通知条款(IMPORTANT NOTICELOF 2011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将合同签订后所达成的、修改合同内容的补充协议的复印件也要在14天内发送给劳合社委员会。

四、救助仲裁条款-首要目标

    LOF 2020LOF 2011的救助仲裁条款都在第2条规定LOF、仲裁中间命令和仲裁裁决的理想目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目的在于约定不明确时供仲裁员解释合同之用,即应该体现如下原则:(1)保护海上人命和财产;(2)尽量避免或者减小环境污染;(3)鼓励当事人相互协作,以及当事人与有关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协作;(4)尽量符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期待;(5)符合商业化原则;和(6)有助当事人在合理费用范围内尽快解决纠纷。

五、救助仲裁条款-关于担保、优先权和扣押权

    LOF 2020LOF 2011的救助仲裁条款的第4条都是关于担保、优先权和扣押权的规定,不同之处是,LOF 2020不再要求为被救助方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必须是英国居民。

    LOF 2020LOF 2011都要求被救助方提供的第三人担保的交付对象为劳合社委员会。我们认为这一做法值得海仲借鉴,因为如果被救助方提供的第三人担保的交付对象是救助方,经过仲裁,被救助方不支付相应报酬,需要第三人的担保函发挥作用的时候,救助方还需要另行启动一个起诉担保人的法律程序,增加救助方维护合法利益成本;相反,如果担保函的交付对象是海仲,被救助方不支付相应报酬的,救助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该担保函。给债权人的担保属于担保法下的保证,给司法机构的担保应该是保证执行的担保,不归担保法调整。 

六、救助仲裁条款-仲裁员任命

    LOF 2020LOF 2011基础上增加规定仲裁员有权索要担保以使已经产生或者将要产生仲裁员费用有所保障,第6.7条规定仲裁员索要担保的对象是任何一方或者双方,该内容在LOF 2011下规定在仲裁员权力(Arbitrator’s Powers部分,且未明确规定包括上诉仲裁员。

七、救助仲裁条款-仲裁员权力

    该项规定变化之处主要在于,将LOF 2011仲裁员权力上诉与交叉上诉的规定进行整合,明确规定仲裁员除享有英国《1996年仲裁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1)认可口头或者书面的证据或者信息,只要他认为合适就行;(2)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仲裁;(3)将当事人有权向对方索赔的仲裁费用或者其他程序性费用限制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等等。

八、救助仲裁条款-当事人代理

    LOF 2020LOF 2011基础上新增规定,虽然被救货物所有人没有委托代理人,但是已经提供担保的,有关通知信函和通知送达担保人即视为向被救货物所有人送达

海仲正在起草的中国沿海救捞标准合同已作类似规定。

九、救助仲裁条款-特别货物规定

    LOF 2020LOF 2011基础上,将该条规定扩大适用所有货物,而不限于集装箱货物,仲裁员经评估认为占货物总价值75%以上的货物所有人与救助方所达成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适用于其余货物所有人。

    海仲正在起草的中国沿海救捞标准合同已作类似规定。

十、救助仲裁条款-固定费用仲裁

    1.关于固定费用仲裁程序的适用条件,LOF 2020从原来的救助方索要担保金额小于100万美元提高到小于200万美元,同时规定即使超过200万美元,但是仲裁员认为案情简单且被救财产不会面临立即危险的案件,也可以适用该程序。在固定费用仲裁程序下,各方提交的全部文件不超过100页,提交的意见不超过4000字,裁决内容说理简单。

    该制度对海仲仲裁考虑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能有一定参考价值。海仲《仲裁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争议金额小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者虽然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仲裁员根据案情等因素自由裁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起到和LOF 2020规定的条件相同的效果。

十一、救助仲裁条款-救助方的终止权

    LOF 2020新增加规定:当被救助方根据SCOPIC9)条终止适用SCOPIC条款,而救助人可能因政府主管机关阻止其遣散救助力量而无法终止合同,救助方可以向仲裁员申请命令,以表明其不再受救助合同约束,但有权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特别补偿和遣散费用。

    目前我国国内尚不完全具备特别补偿机制的适用条件。在我国法律环境下,财产方任意终止合同构成违约,而作业方(救助方)应合理减损,即遣散救助力量、停止作业,但如果因为环保或者航道安全等因素受到行政机关的阻止,即发生行政指令救助,我国司法实践尚未统一认识,有待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