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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期

发布:2022-06-29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期.pdf


题目:白佳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背后的国家利益考察与中国实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背后的国家利益考察与中国实践

 

白佳玉(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结,是国际海洋法规则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缔约国提交的提案中的主张并非无的放矢,其提案的背后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其谈判过程中蕴含着对谈判尖锐问题的妥协、平衡与调和。中国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结作出了重要贡献,相关提案的背后显示出中国所秉持的“义利兼顾”的正确义利观。当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维护的利益呈现出由国家利益向全人类共同利益演进的趋势。中国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坚持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努力成为基于国际法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倡导者、建设者、贡献者,在气候变化共同应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公海生物多样性养护等与全人类共同利益联系密切的海洋法问题上提供“中国方案”。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中国实践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

 

 

 

题目:张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发展进程中的司法能动主义——基于海洋划界的考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发展进程中的司法能动主义——基于海洋划界的考察

 

张华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由于历史原因和时代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事务方面的规制不足日益显现。在正式国际造法路径进展缓慢的情况下,国际司法机构的司法能动主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则的发展提供了替代性的路径。在海洋划界裁判进程中,国际司法机构自创海洋划界方法论,管辖并裁决200海里外大陆架边界,强化海洋划界争端当事方的法律义务,成为司法能动主义的典型。但是,海洋划界裁判中的司法能动主义亦逐渐暴露出局限性海洋划界方法论适用时主观性和灵活性依旧,200海里外大陆架裁判中衍生出一系列法律不确定性,对争议海域当事方活动奉行“双重标准”,甚至为强行管辖海洋划界争端而陷入政治纷争。有鉴于此,同时考虑到近期国际法院裁决海洋划界争端时接连遭遇“逆流”,国际司法机构应避免加剧司法能动主义所造成的正当性赤字,适时转向司法克制主义。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划界;国际司法裁决;司法能动主义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

 

 

 

题目:周江,徐若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海洋环境治理规则体系演变及中国应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海洋环境治理规则体系演变及中国应对

 

周江,徐若思(西南政法大学海洋与自然资源法研究所)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海洋环境治理规则体系是当今海洋环境治理的核心,该公约不仅搭建了海洋环境治理的基本框架,同时也引入“参考规则”将外部环境条约纳入治理规则体系之中。海洋环境治理规则体系的不断演进不仅影响着国际力量对比的深刻调整,并且随着21世纪人类对海洋需求的增长逐步呈现出新时代的新特点。中国应当积极应对海洋环境治理规则体系的演变,加强对“参考规则”适用性的研究,在尊重现有海洋环境治理规则体系的基础上输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开展区域及全球合作。

 

关键词:海洋法秩序;“参考规则”;海洋环境治理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期

 

 

 

题目:施余兵,董世杰“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后续国际裁判实践述评

 

“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后续国际裁判实践述评

 

施余兵1,2,董世杰1,21.厦门大学法学院/南海研究院,2.厦门大学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

 

摘要:自“南海仲裁案”裁决于2016年出台以来,国际裁判机构出现了援引该裁决、损害中国海洋权益的动向。国际裁判机构涉“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实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庭或仲裁庭在判决书或裁决书正文中援引“南海仲裁案”裁决;二是法官或仲裁员通过“单独意见”或“反对意见”等方式发表个人观点来支持或批判法庭或仲裁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决,其中在正文或脚注处涉及“南海仲裁案”裁决;三是当事方在法庭辩论中援引“南海仲裁案”相关裁决来支撑本国立场。这三种类型的援引对“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先例价值的支撑作用依次降低。总体上看,国际裁判机构在直接援引“南海仲裁案”裁决上较为克制,更多的还是当事方以及部分法官或仲裁员的援引,以达到支持本方观点或者赞同、批判裁决的目的。对此,中国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准备好相关预案。

 

关键词:国际裁判机构;“南海仲裁案”;援引;先例价值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期

 

 

 

题目:张新军,陈曦笛:毗连区立法的国际法问题——以“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2022年判决为中心

 

毗连区立法的国际法问题——以“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2022年判决为中心

 

张新军,陈曦笛(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2022年判决回应了部分有关毗连区立法的国际法问题。在判决中,国际法院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毗连区制度的习惯国际法属性加以确认,阐释毗连区制度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规范关系,并明确将领海基线外24海里作为毗连区的最大边界,否定沿海国可依据特殊情况对此扩张的观点。同时,国际法院不承认哥伦比亚享有超出毗连区四个管制事项的那些基于安全、国家海洋利益或环境保护的管制权。然而,法院的上述判断,是在哥伦比亚毗连区同时也是尼加拉瓜专属经济区这一本案特定情形下作出的,其一般意义还有待进一步澄清。特别指出的是,在哥伦比亚毗连区的安全事项立法问题上,尼加拉瓜在其专属经济区也没有“安全”事项的专属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这一点上,岩泽雄司法官将其和领海外第三国的航行自由相联系,富有想象力。

 

关键词:“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毗连区;安全事项;域外管辖;航行自由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期

 

 

 

题目:章成: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下的北极航道治理规则革新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下的北极航道治理规则革新

 

章成(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摘要:全球变暖显著增强了人类在北极区域的活动,北极航道利益也由此逐渐进入各国视野。北极航道的现有治理规则虽已具有软法与硬法交织等特点,由国际法与国内法共同构成了一整套治理体系,但北极航道的治理规则体系存在着诸如国内立法根基缺失、沿岸国主权扩张等矛盾,并深受大国博弈以及地缘政治环境变化的影响。北极环境变迁所产生的后果将会辐射全球,北极航道作为北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部分,治理规则中的重重矛盾不仅会阻碍北极航道未来的进一步开发利用,更会影响北极整体的环境治理。北极航道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其治理效果的完善需要多方协同合作。中国是重要的“北极利益攸关国”,北极航道治理规则的革新不仅密切关联中国的国家利益,也涉及到“冰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及其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全球布局。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为北极航道治理规则的变革贡献中国智慧,为北极航道治理机制的优化发展指明方向。

 

关键词:北极航道;北极治理;治理规则;“冰上丝绸之路”;人类命运共同体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

 

原文链接:XXX

 

题目:唐尧,夏立平: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北极渔业资源治理国际机制研究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北极渔业资源治理国际机制研究

 

唐尧1,夏立平21.中国极地研究中心(中国极地研究所),2.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摘要:极地海冰消融的后果波及整个地球,并以多种方式影响着人们。北极渔业资源就受到了这种变化的影响。2018年《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提出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极渔业资源治理是中国在北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抓手。一个世纪以来,北极渔业资源治理国际机制得到了蓬勃发展,它们表现出了三个特点:科学在国际机制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机制的制定和实施的深度不断加强;通过不断加强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来克服多边集体行动难题。中国的远洋渔业起步于1985年,且一直积极参与北极渔业资源治理。为了更好地参与北极渔业资源治理国际机制的制定、实施和完善过程,未来中国首先要加大对中北冰洋的科学考察力度,积累和分享关于渔业资源的知识;其次要深入广泛地运用好非国家行为体;最后要加强和建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北极;渔业资源;国际机制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

 

 

 

题目:张晏瑲,孙越:论海洋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海洋科学研究相关规制

 

论海洋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海洋科学研究相关规制

 

张晏瑲,孙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海洋科学是一门综合多学科的知识体系,其分类主要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区域”内相关的海洋科学研究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在其推动下取得较好发展成果。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利益、价值、责任维度方面对推动海洋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面对现实发展时,为更好地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海洋科学研究的推动作用,各国应当全面了解并发展相关规定的内涵,并在以下方面给予加强:加大投入海洋科学基础设施建设以提升观测技术;国家财政为海洋科学研究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加强海洋科学国际间合作以及提高公众对海洋科学的认识和了解。

 

关键词: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洋科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

 

 

 

题目:于霄,全永波:区域性海洋治理机制:现状、反思与重构

 

区域性海洋治理机制:现状、反思与重构

 

于霄,全永波(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区域海洋治理作为海洋治理的重要层次,发展至今已经在不同方向上形成各式治理机制。四种最重要的区域性海洋治理机制——依托区域一体化组织、区域海项目、区域渔业机构、大海洋生态系统,在地理范围、使命、参与方、制度架构及合作协调机制等方面各具特色,在区域海洋治理中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整体而言,当前区域海洋治理存在个体机制脆弱、机制之间合作不足、分部门管理缺乏协调、区域之间差距巨大的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重构区域性海洋治理机制指引了方向:在加强个体机制的基础上,尝试运用非正式的合作与协调,以大海洋生态系统作为突破口进行不同治理机制的整合。中国可以以此作为参与区域海洋治理的参考路径。

 

关键词:区域海洋治理;区域一体化组织;区域海项目;区域渔业机构;大海洋生态系统;海洋命运共同体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

 

 

 

题目:徐向欣:国际海底区域“两年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国际海底区域“两年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徐向欣(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2021年6月,瑙鲁触发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下的“两年规则”,即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须在两年内完成开发规章的制定。否则,理事会将不得不在没有规章的情况下审议开发申请。尽管瑙鲁触发“两年规则”的行为有权利滥用的嫌疑,但很难充分证明此种“滥用”并以此叫停“两年规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中环境、财政、检查、合规和执行以及机构事项下仍有许多议题有待商榷,按期出台规章的难度较大。理事会若在规章缺位情况下审核开发工作计划,只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和理事会暂时制定的规章审议和暂时核准该工作计划,待规章出台后再作终局决定。中国无须被“两年规则”的启动扰乱节奏,而应坚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并从全球深海治理的角度对“区域”布局进行全面的战略考量。

 

关键词: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管理局;《“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两年规则”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

 

 

 

 

题目:刘晓菲:“净零排放”目标下海运减排法律机制的协同性及对海洋法发展的展望

 

“净零排放”目标下海运减排法律机制的协同性及对海洋法发展的展望

 

刘晓菲(潍坊学院政法学院)

 

摘要:“净零排放”目标对国际海运减排提出了更高要求,“减硫”和“降碳”成为海运业当下正面临的挑战。在现行海运减排框架下,海运硫氧化物减排和温室气体减排是相互关联并相对独立的减排体系,在减排实践中二者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协调,纷争背后的实质是错综复杂的气候政治、监管成本、减排理念以及国际话语权等因素的综合较量。面对海运减排的新形势新要求,海洋法未来需在真实联系原则,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的管辖权平衡以及有关海洋污染的相关定义等方面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中国应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坚持海洋可持续发展理念,持续推动海运减污降碳,以实现空气与气候的协同治理,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关键词: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治理;碳达峰;碳中和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