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2-10-10
题目:敦宁:论“海上航行安全事故罪”的独立化设置——以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为视角
论“海上航行安全事故罪”的独立化设置——以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为视角
敦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刑法将海上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一并纳入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与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不相吻合。海上交通事故不仅在危害后果、事故成因和行为主体上具有自身的类型化特征,而且在刑事归责的条件与逻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形式等方面也需要进行特殊考量。按照当下的交通肇事罪归责模式,一些实践问题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适当的做法是在立法上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类型化分割,独立设置“海上航行安全事故罪”。在具体的设置形式上,既要关注海上交通事故的特殊性,也要注意罪刑体系整体的协调性。同时,设置该罪之后,亦需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以对其入罪条件和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海上交通事故;经验类型;刑事归责;独立化;犯罪设置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3期
题目:姚瑶:智能船舶交通肇事所涉不法行为的刑法规制
智能船舶交通肇事所涉不法行为的刑法规制
姚瑶1,2(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智能船舶技术的发展与风险相伴而生,准确识别与提炼智能船舶交通运输风险,是对刑法视域下智能船舶交通肇事所涉不法行为进行类型化诠释的基本前提。面对智能船舶交通肇事所涉不法行为罪名适用争议、预见可能性判定障碍、结果回避可能性标准阙如造成的刑事追诉障碍,应诉诸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理论分析工具。在违法性层面,除了运用刑法教义学理论探讨智能船舶交通肇事所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争议外,还应将法益侵害结果的非实害性排除在以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为内核的违法性之外;在有责性层面,结合个人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对行为人的出罪事由进行限定。
关键词:智能船舶交通肇事;刑法规制;阶层犯罪论;教义学分析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3期
题目:曹艳春,曹娅珂:新冠疫情背景下船员休息权问题研究
新冠疫情背景下船员休息权问题研究
曹艳春1,曹娅珂2(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摘要:新冠疫情期间,大批船员超期服务,法定的休息权无法保障。从捍卫海上安全、航行安全,维护船员健康权、休息权,实现船员体面劳动等角度来看,保障疫情期间船员及时下船休息尤其必要。建议各国通力合作,填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疫情期船员及时下船方面的空白;建立疫情期船员及时下船机制,如开通船舶国际健康码,简化下船程序,增加方舱隔离点,政府补贴遣返费用等。此外,还需作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建设,提高船舶防范疫情和即时检测、报告的能力,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确保船员无法下船时也可以在船上得到足够的防护。
关键词:新冠疫情;船员;休息权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3期
题目:彭宇:处置海员被遗弃事件的国际合作机制完善与中国因应
处置海员被遗弃事件的国际合作机制完善与中国因应
彭宇(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海员被遗弃事件的本质是跨国性非传统安全问题,对其有效治理需要国际合作机制的充分实施。然而,现行相关国际法治并未遏制该事件在全球范围的广泛发生。从现实需求和治理困境两方面研究海员被遗弃处置机制的完善动因,现有处置机制中存在的成员国国内法冲突、船旗国管辖缺位以及港口国缺乏统一、有效的处置程序等治理困境,凸显了治理机制碎片化、国际规则存在模糊、单边主义造成国际合作机制失灵等系统性问题。鉴于此,处置海员被遗弃事件的国际合作机制可向责任明确、程序清晰、共建共享的方向进行完善,可从明确处置原则及具体责任、建立健全程序衔接条件与流程化的信息反馈机制、设立海员救助应急专项基金三方面进行探索。最后,对中国因应提出统筹推进船员权益保障领域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海员被遗弃事件的国际治理两点建议。
关键词:被遗弃海员;《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合作机制;全球海事治理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3期
题目:孔令杰,韩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争端的区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争端的区分
孔令杰,韩茜(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定义第298条第1款(b)项中的“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也没有规定认定和区分关于两类活动的争端的规则和方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19年的“刻赤海峡案”中首次提出了区分两类活动的一般方法:以客观评价“有关活动”的性质为主,同时考虑个案中的“相关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的解释和适用不得背离“关于……争端”“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等用语的通常含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庭确立管辖权的门槛。应基于争端的主题事项等确定个案中的某个或某些有关活动,依据确凿的证据,客观认定有关活动的性质。应综合考虑活动的目的和内容等因素,确定个案中特别的“相关情况”;若涉及使用武力,确定使用武力的场景对区分有关活动至关重要;相关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有关活动的性质发生变化。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军事活动;执法活动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3期
题目:任鹏举,马明飞:“区域”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划区管理工具法律问题研究
“区域”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划区管理工具法律问题研究
任鹏举,马明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的深入,已有长眠于此的水下文化遗产被发现,如何为全人类的利益保护这些文化瑰宝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就地保护应为首选,加之“区域”非任一国家管辖,依托国际组织划区管理工具就地保护“区域”水下文化遗产势在必行。但是,现有国际组织划区管理工具在适用上尚存诸多法律困境。为此,在多边国际组织划区管理工具层面,可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增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效能,注重同公海保护区的耦合和同区域海洋组织的互动。中国作为“区域”矿产开发大国和水下文化遗产大国,除了在国内法层面促进水下文物保护区同海洋保护区的协同和提升深海能力外,还应积极深化多边合作以推动划区管理工具间的协调。
关键词:“区域”;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划区管理工具;《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3期
题目:季金华:智慧时代司法发展的技术动力、价值基础和价值机理
智慧时代司法发展的技术动力、价值基础和价值机理
季金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网络社会时代、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构成了智慧时代。大数据的应用使得进一步实现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和结果透明、优化案件和法官的双向分配、提升法官体系思维和法律推理能力等成为了可能,进而促进了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智慧时代赋予了自由、安全、公正等传统价值以全新意蕴和显著意义,成为新时代司法发展的重要价值基础。智慧经济的创新需求和新领域事实上的自我管理决定了保障自由的必要,技术造成的犯罪便利、隐私泄露、科技产品缺陷等风险呼唤更高安全保障,而其中显现的权利冲突与利益失衡、歧视加剧则期待司法更有效地捍卫正义。智慧时代的立法速度与社会革新速度的矛盾突出,频发的新颖复杂案件要求司法裁判必须以价值判断填补规则空白以维护司法的基础性价值。法院应该深刻地意识到,消解人民意志的矛盾应该坚持保护同等自由的价值选择标准、化解权利冲突需要遵守利益平衡的价值选择原则、缓解规范与事实的张力需要遵循社会正义优先的价值选择准则。
关键词:智慧时代;司法发展;价值基础;价值机理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3期
题目:罗施福,孟媛媛:RCEP对电子商务的规制:规则、影响与中国因应
RCEP对电子商务的规制:规则、影响与中国因应
罗施福,孟媛媛(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
摘要:就电子商务而言,RCEP与CPTPP、USMCA涵括许多共同议题,表明各国有诸多共识。从规则内容来看,RCEP更具灵活性与多元化。但在“硬机制”方面,RCEP低于CPTPP与USMCA。RCEP将开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契机,并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种国际规则的可能选项。在以CPTPP与USMCA为代表的“美式模板”可能成为未来电子商务谈判重要规则文本的背景下,中国应如何调适国内法律体系以履行国际自贸协定的义务,以及在坚守中国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如何避免在电子商务国际市场融入和国际规则建设上被边缘化,是中国应深切关注的重要课题。中国应深化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及其基础因素的研究,积极建构中国的知识谱系与研究范式;应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灵活表达中国主张与方案。同时,中国应积极修订国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恳切履行国际义务。
关键词:RCEP;CPTPP;USMCA;电子商务规则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3期
题目:安寿志,申钟秀:中国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识别研究
中国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识别研究
安寿志1,申钟秀2(1.武汉大学法学院,2.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承运人的识别关系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确定。通过对中国承运人识别司法案例的统计和分类,总结出中国承运人识别的方法。这些识别方法存在两个理论问题:承运人的识别能否仅依据《海商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的承运人的定义进行?推定承运人与签发提单权利来源下的雇主责任的本质有何不同?通过分析可知:仅依据《海商法》第42条第(一)项的承运人的定义识别承运人存在逻辑不自洽和法理错误;推定承运人应在采用提单文义识别方法和特殊的识别方法仍不能识别承运人的情况下采用,并且需限定推定的次数和明确规定推定不利方的反证程度。
关键词:提单;承运人识别;雇主责任;推定承运人;《海商法》修改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3期
题目:徐春龙,周茜:论定域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论定域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徐春龙1,周茜2(1.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2.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庭)
摘要:定域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以18宗包含海运区段的涉外多式联运定域损失索赔案件为切入点,梳理定域损失发生时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法律适用差异,提出以下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05条关于网状责任制的规定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其仅在将中国法律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准据法时才发挥实体法律适用规则的功能,并可指向域外实体法的适用。定域损失发生时,除中国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强制适用或者调整定域损失区段运输方式的第三国强制性规定(公共政策)为中国互惠承认外,应优先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合意选择多式联运纠纷的准据法,当事人未明示选择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多式联运合同适用的准据法。
关键词:多式联运;网状责任制;定域损失;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