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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4期

发布:2023-03-30

题目:廖兵兵,叶榅平:生态文明视域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生态文明视域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廖兵兵,叶榅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新发展阶段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而言生态文明要求赔偿范围应当统一并且合理。海洋具有与陆域不一样的特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比有其特殊性。现行法律及国际公约中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有矛盾之处司法实践中对赔偿范围的认定亦不一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特殊性致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不宜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论证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之上提出应以海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重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并指出在生态文明视域下重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关键词:生态文明海洋生态环境赔偿范围自然资源所有权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4

 

题目:王阳:在稳定与公平之间:海平面上升对海洋边界的影响及其应对

 

在稳定与公平之间:海平面上升对海洋边界的影响及其应对

 

王阳(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海平面上升对海洋边界的影响凸显了国际社会如何应对日益不稳定和不确定世界的问题。海平面上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基线和海域制度的影响动摇了公约确立的公平理念与陆地统治海洋原则。国际司法机构在处理海平面上升及海岸不稳定的问题时摒弃了该问题对海洋边界的影响而致力于维护边界秩序的稳定。将海平面上升视为条约法中的情势变更因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矛盾以及陆地边界与海洋边界功能的差异这一条款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对海平面上升的应对措施则说明国际社会在稳定与公平之间进行摇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际法在不稳定和不确定世界中适用的模糊。对此国际社会应当持实用主义的态度使规则适应不断变化的自然环境。

 

关键词:海平面上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划界条约情势变更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4

 

题目:徐攀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区域性反致条款”的适用研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区域性反致条款”的适用研究

 

徐攀亚(江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国际法反碎片化认识论以及“系统整合”方法论的指导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区域性反致条款”通过允许当事方援用“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方式,填补了公约在规范缔约国权利义务上的制度缺陷,并为法庭在争端中适用公约外的其他国际法规范打开了大门。“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中第2条第3款的解释适用便是“区域性反致条款”适用的典型实践。但本案仲裁庭不仅错误地认定了缔约国的权源基础,也未能明确公约之外其他国际法规范的边界范围,甚至有加重缔约国既有义务的嫌疑。作为重要的国际争端解决组织,仲裁庭肆意扩大争端解决职权的行为将严重扭曲国际司法秩序。“区域性反致条款”的适用要求法庭保持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的均衡,并在明确“其他国际法规则”范围的前提下,以与国家同意原则不相违背的方式对其予以解释,从而避免对争端当事国不公平局面的出现。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区域性反致条款”;“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4期

 

题目:马永强:海上交通肇事犯罪认定的形式化症结及教义学纠偏

 

海上交通肇事犯罪认定的形式化症结及教义学纠偏

 

马永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海上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困境,既源于刑法规范的供给不足,更与司法适用中对过失犯刑法教义原理的回应缺失有关。其症结集中体现为海上交通肇事犯罪认定中教义学理论视角缺失带来的海上交通肇事犯罪判断的形式化。由于存在唯结果论的认定误区,当前的司法认定不仅在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方面存在形式化与粗放化问题,对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性这一重要的过失犯构成要件的认定,亦存在实质性判断不足的缺失,致使海上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缺乏必要宽宥与出罪路径。结合过失犯理论中不法判断实质化与个别化的最新理论进展,应在司法认定中分别建立注意义务违反以及结果避免可能性的规范化及实质化认定标准,完善司法出罪路径,以纠偏当前实务中对于海上交通肇事犯罪认定的形式化症结。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结果责任;结果避免可能性;刑法功能主义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4

 

题目:徐拿云:论海上交通肇事犯罪中事故调查报告的刑事证据审查

 

论海上交通肇事犯罪中事故调查报告的刑事证据审查

 

徐拿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涉及一系列专门性问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认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形式化倾向。事故调查报告可采性审查的形式化、证明力评价的预设化、事实认定主体的错位化,充分暴露了法官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过度依赖的危险性及其逻辑谬误。为应对海上交通肇事犯罪中运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所面临的多重困境,应当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的审查认定规则进行反思,防止由事故调查人员替代法官成为实质的事实认定者。

 

关键词:海上交通肇事犯罪;事故调查报告;专门性问题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4期

 

题目:钟晓雯:算法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力异化及法律规制

 

算法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力异化及法律规制

 

钟晓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法定和意定授权取得了私权力,并呈现出利用算法推荐侵犯用户合法权益,构建隐形规训和统治空间的权力异化现象。当前“红旗”规则难以适用于公开型算法推荐,算法的“黑箱”与价值内嵌逻辑构筑的技术壁垒难以打破,导致该权力归化面临困境。注意义务和算法透明义务是破解困境的关键。算法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强大的信息管理能力,充当着言论表达和控制的“把关人”,与内容生产者对同一内容的利益回报存在价值差,以强化注意义务的方式归化其权力符合法经济学原理。算法透明义务主要在知情权与可问责性上发挥功用,“鱼缸透明”是算法透明应当达到的限度,“理性透明”是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实现算法透明应当以算法的“可信解释”为技术支撑。

 

关键词:算法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力异化;注意义务;算法透明义务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4

 

题目:鲍颖焱:《民法典》视野下交货单证的权利解释

 

《民法典》视野下交货单证的权利解释

 

鲍颖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摘要:在社会分工发达和商品全球流通的现代化进程中,由实际占有商品的第三人向买家交货的商业实践具有普遍性,而买家据以要求交货的权利却有不同的载体。国际贸易实践形成了以提单为主的货物流转体系,但没有排除当事人可以协商通过交付彼此约定的单证完成交货。当事人交付提单、仓单等法定交货单证藉由法律拟制完成现实交付之余,也可以通过交付约定单证完成指示交付。不同法系不同规则的表达方式存在差异,但法律规则内生于商业实践,蕴含着为方便权属转移、促进贸易流通而产生的原理上的共通性。“一带一路”倡议中,除在宏观层面完成铁路提单制度的规则创设外,现阶段还要同时充分运用指示交付的民法工具。通过法律适用便利商品流转,保障商品价值充分发挥,促进市场活动繁荣,为形成新的国际规则争取更大的缓冲空间。

 

关键词:提单;提货单;物权凭证;指示交付;权利质押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4

 

题目:张耀元:论WTO对自愿进口扩大协议的法律约束

 

WTO对自愿进口扩大协议的法律约束

 

张耀元(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中美经贸协议》扩大贸易章节确定了中方一定期间内对美方的贸易采购目标,反映了自愿进口扩大协议在国际社会中的重现。自愿进口扩大协议存在非互惠性,具有政府干预可能,容易产生贸易扭曲效果。本质上,自愿进口扩大协议是国际强权政治运作下的产物,进口国对此予以接受是在复杂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下权衡的结果。对WTO而言,应进一步强化自身约束能力,对自愿进口扩大协议明确限制,避免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扩散,同时维护进口国权益。作为进口国,中国应强化市场调节作用,避免采取政府干预措施;强化透明度义务履行,将协议向WTO通报,通过监督机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约束出口成员方经济优势地位的滥用;强化贸易协定的规则导向,减少结果导向方法的使用。

 

关键词:自愿进口扩大;《中美经贸协议》;非歧视;数量限制;非违反之诉;善意原则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4期

 

题目:夏旭丽,李天生:航运联盟反垄断规范竞合论:企业联营理论的比较考察

 

航运联盟反垄断规范竞合论:企业联营理论的比较考察

 

夏旭丽1,李天生21.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法政学院,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反垄断法的视域下,以航运联盟形成阶段的反垄断审查为考察对象,存在垄断协议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范竞合。中国现行规范体系尚未在航运联盟反垄断问题上提供清晰指引,航运联盟竞争分析的路径选择莫衷一是。通过对中美欧三大法域企业联营理论与航运反垄断立法与实践的多维度考察,提出中国航运联盟的反垄断应基于航运企业联合行为的本质,在企业联营反垄断视角下,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监管执法体系的特点,围绕航运联盟反垄断类型识别、法规协调、豁免模式、执法模式等规范竞合下的诸多问题开展规则建构,积极服务航运强国战略。

 

关键词:航运联盟;P3联盟;企业联营;反垄断豁免;控制权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