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主办,中国海商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大连海事大学协办的《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国际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有关国家政府、国际机构代表以及航运界、法律界人士500余人出席。
(研讨会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国际贸易法司司长Anna Joubin-Bret,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于健龙出席研讨会并致辞。开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国际商事法庭法官,联合国上诉法庭第一副庭长高晓力主持。
研讨会主题发言环节由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初北平主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秘书处首席法律官兼立法处处长 José Angelo Estrella Faria,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胡方,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徐春,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事务及对外关系部法律事务办公室高级法律官Jan Engel de Boer,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主席张月姣,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主席Ann Fenech,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李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国际法律科副国际法律专员(条约法律)黄庆康,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副秘书长Søren Larsen,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翟娟,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王博依次分别从各自从事领域就《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的起草过程、具体条文和生效意义等问题进行主题发言,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管理人Teh Lawrence、国际航运公会(ICS)代表、比利时海商法协会主席Peter Laurijssen、礼德齐伯礼律师行有限责任合伙高级合伙人李连君在自由发言环节就公约生效后可能对航运产业及各国家、地区产生的影响进行发言。主题发言人还就现场观众提出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精彩回答。
(从左至右从上到下分别为:初北平、José Angelo Estrella Faria、胡方、徐春、Jan Engel de Boer、张月姣)
(从左至右从上到下分别为:Ann Fenech、李海、黄庆康、Søren Larsen、翟娟、王博)
(从左至右从上到下分别为:Teh Lawrence、Peter Laurijssen、李连君)
出席本次国际研讨会的还有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陈波,协会副会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部长杨运涛,协会副会长、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迪煌,协会工作组成员和来自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的协会代表,以及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IGP&I)香港分会首席执行官Jasmine Wu、世界海事大学George Theocharidis教授等。《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共有23条。一方面,明确了在一个缔约国内完成的赋予购买人清洁物权的船舶司法出售在其他缔约国均具有效力;另一方面,还明确了船舶司法出售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该公约在确保船舶司法出售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保障了船东及其债权人,包括船舶担保权人、船舶融资人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这对促进国际航运及国际贸易健康稳步的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问题,最早系由协会副会长李海博士在200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工作会议上提出,进而成为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研究课题;国际海事委员会随后成立首次由中国专家担任主席的国际文书制定工作组,负责起草公约草案;2012年10月,经国际海事委员会首次在中国内地(北京)举办的第40届国际会议讨论,形成公约草案,并经国际海事委员会2014年汉堡第41届国际会议讨论定稿;草案公约化工作2018年底被列入联合国贸法会工作议程,最终于2022年12月7日获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在此期间,协会召开了十余次专家讨论会,广泛邀请实务界、法律界、学术界专家深入研讨、建言献策,为公约的完善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库支持。《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是第一个以中国内地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更是以我为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成功典范。《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已于9月5日上午在京举行的签字仪式上开放签署,并将自三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80天后生效。首批签约国已达15个。《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的正式签署,有效回应了长期困扰国际航运业的跨国船舶司法出售难题,填补了这一领域的国际规则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