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龙渔0387”与“闽龙渔5009”船舶碰撞争议案
(2005年9月19日 上海)
【提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并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仲裁员。仲裁员依据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在对碰撞事故分清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作出仲裁裁决。
申请人“闽龙渔5009”船东张XX(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闽龙渔0387”船东李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5年8月15日签订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书》,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碰撞事故责任及赔偿金额。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刘巍先生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9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口头陈述、书面材料以及和解协议,作出本裁决。
一、 案情
2005年8月6日0200时左右,“闽龙渔0387”船从石狮梅林渔港出海生产,船向213°,船速约8-9节,船上共有船员15人。0615时,“闽龙渔0387”船航行至24°02' N、118°22' E附近海域准备放网,船长杨XX在驾驶室内操舵,发现相距约400米处有一艘木质渔船“闽龙渔5009”,“闽龙渔0387”船保持原来的航向、航速继续航行。直至两船相距约100米处时,杨XX突然发现两船有碰撞危险,急忙采取向左转向、退车紧急避让,并大声呼喊,这时,“闽龙渔0387”船主机突然熄火,轮机长曾XX正在机舱值班,马上从机舱跑到甲板上呼叫,此时“闽龙渔0387”船船首撞到“闽龙渔5009”船左舷中部,“闽龙渔5009”船左舷船体严重受损,驾驶室向右倾斜,并大量进水。因“闽龙渔5009”船有沉船危险,“闽龙渔0387”船迅速将“闽龙渔5009”船上的7名船员救上船,没有人员伤亡。约三十分钟后,“闽龙渔5009”船沉没。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及海况:风力:6级,风向:东南;能见度:好(天已亮),轻浪。
“闽龙渔5009”船8月5日1730时从龙海市浯屿渔港出海生产。发生事故前,因一条机油管断裂,船舶漂浮在24°02' N、118°22' E(概位)的海面上,船首向约90°,该船当时显示两盏红灯,看到“闽龙渔0387”船时,相距约2海里,“闽龙渔0387”船航向约270°,航速约8-9节,约0620时,“闽龙渔0387”船首撞到“闽龙渔5009”船左舷中部,很快进水向右倾斜,后沉没。
此次碰撞事故造成“闽龙渔5009”船东因船舶沉没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闽龙渔0387”船东无经济损失。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上述损失。
二、 案件处理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19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全文如下:
“ 和解协议书
甲方:“闽龙渔0387”船东:李XX
乙方:“闽龙渔5009”船东:张XX
“闽龙渔0387”船与“闽龙渔5009”船于2005年8月6日0620时,在24°02' N、118°22' E发生碰撞,致“闽龙渔5009”船沉没事故。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当事双方本着协商的精神,于2005年9月10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事故损失:
“闽龙渔5009”船沉没,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闽龙渔0387”无损失。
二、事故责任:
“闽龙渔0387”船承担事故70%责任;“闽龙渔5009”船承担事故30%责任。
三、事故赔偿:
1、“闽龙渔0387”船一次性赔偿“闽龙渔5009”船人民币191,200元(大写:壹拾玖万壹仟贰佰元整),以最终、完全地解决甲方与乙方之间与本次碰撞事故的任何争议和索赔。“闽龙渔0387”船负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8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闽龙渔5009负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2、甲方应在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乙方付清上述款项。
3、本和解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各执一份。双方同意由仲裁庭根据本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四、上述协议在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各项内容。
甲方:李XX(签名) 乙方:张XX(签名)
2005年9月19日 2005年9月19日 ”
仲裁庭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仲裁庭予以认可。
三、 裁决
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应于2005年9月22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91,200元。
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XXX元,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XXX元,被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XXX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
渔业争议仲裁协议
甲方:闽龙渔0387 李XX
地址:福建省石狮市XX镇XX村
乙方:闽龙渔5009 张XX
地址:福建省龙海市XX镇
甲乙双方兹达成渔业争议仲裁协议,内容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将“闽龙渔0387”船与“闽龙渔5009”船于2005年8月6日发生的碰撞,致“闽龙渔5009”船沉没事故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中,双方共同选定刘巍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3、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同意由仲裁庭本着方便当事人、利于案件快速公正审理的原则,采取方便灵活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但应保证双方当事人充分的陈述与答辩权利。
4、双方一致同意在仲裁裁决书中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甲方签字:李XX 乙方签字:张XX 日期: 2005年8月15日 日期:200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