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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第35届会议

发布: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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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博士和朱作贤教授)

中国海商法协会委派副会长李海博士以及理事朱作贤教授作为由商务部牵头的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于2019年5月13-17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5届会议。

据悉,共有35个国家的代表、15个国家以及10个国际组织的观察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讨论了《关于船舶外国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简称“北京草案”)的具体条文和核心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形成了一些初步共识(详见附件)。会议决定由贸法会秘书处根据本次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形成的共识,编制新的草案文本供下次会议讨论。下次会议计划于2019年11月18-22日在维也纳联合国总部召开。


附件:关于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5届会议的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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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团全体成员)


附件:

关于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5届会议的情况总结

2019年5月13日-17日,中国海商法协会(协会)派员参加了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5届会议,本次会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本次会议的唯一主题为船舶司法出售的跨境问题(或称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承认问题)。

第二、参加本次会议的共有35个国家的代表及15个国家的观察员,以及10个国际组织的观察员。(与会代表与观察员以及国际组织名单请详见贸法会网站https://uncitral.un.org)。

第三、中国政府代表团由商务部牵头,共有9人;其中商务部1人,外交部1人,协会推荐的熟悉业务的同志2人,交通部推荐的熟悉业务的同志1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4人。

第四、本次会议一共5天,其中第1天,除了选举主席、通过议程等程序事项之外,主要进行了一般性辩论(general debate);第2天重点讨论了“北京草案”的第4条、第5条与第6条;第3天集中讨论了“北京草案”的第7条与第8条;第4天集中讨论了“北京草案”的第3条与第1条;第5天上午继续讨论“北京草案”的第1条,下午的时间主要用于本次会议报告的审议与通过。关于本次会议最终通过的会议报告将很快会被公布在联合国贸法会的网站上(https://uncitral.un.org)。此外,本次会议的录音资料也将会被公布在前述贸法会的网站上。

二、本次会议讨论涉及的主要问题与形成主要共识

尽管各国代表团成员以及一些国际组织的代表对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所涉及的问题的理解有较大差别,本次会议讨论或涉及了以下一些重点问题或核心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形成了一些初步共识:

第一、关于是否有必要就有关船舶司法出售的跨境问题进行国际立法的问题,似乎存有不同的声音,但最终形成的共识似乎是,对司法出售的船舶能否取得清洁物权以及司法出售的买船人能否顺利完成注销原船舶登记以及重新登记方面存在的法律不确定性(lack of legal certainty),似乎有必要制定一项国际文书(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第二、对于是否应以“北京草案”作为有关国际文书的基础进行讨论,似乎也存有不同声音,但在秘书处回顾了上一届会议所取得共识的基础上,主席仍以“北京草案”为基础,进行有关讨论。

第三、关于是否应将其他一些问题,例如:行政强制出售船舶、商业船舶买卖(private sale)、有关的法律冲突问题、船舶司法出售的其他程序事项、司法出售船舶价款的分配问题、对于错误扣押、错误出售船舶的法律救济问题、与其他国际公约的“互动”问题,也纳入本法律文书(instrument)之内的问题,形成的共识似乎是,第六工作组应当集中解决如下两个问题,司法出售买船人的清洁物权问题,买船人的注销原船舶登记的问题,而且“北京草案”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讨论基础(auseful basis for discussion)。

第四、关于国际文书(instrument)的形式问题,即是应制定国际公约或是制定示范法或采用其他形式的问题,目前仍存有不同声音。会议报告认为,目前讨论这一问题为时尚早。

第五、关于司法出售是否必须赋予买船人清洁物权的问题,似乎存在不同声音,在个别国家,如日本,司法出售并不当然导致出售前已存在的船舶租赁合同的消灭。此问题涉及到司法出售的效力以及清洁物权的定义等问题。对此,工作组尚未形成共识。

第六、关于经买船人同意的在司法出售前已经存在的抵押权或负担(encumbrance)是否可以继续存在于司法出售船舶之上的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但取得的共识似乎是“北京草案”目前的规定似乎存在问题。(注:“北京草案”的此项规定来源于1993年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公约的第12条)。如何解决,尚未形成共识。

第七、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即仅适用于在缔约国完成的司法出售,或是也可以适用于在非缔约国完成的司法出售,或对买船人的国籍、被卖船舶的国籍等做出某种限制,目前仍存在不同声音,需要各国进一步表明立场,阐明理由。

第八、关于签发司法出售证书的问题,尽管也有不同的声音,但工作组原则上同意使用该证书。

第九、司法出售的承认问题,目前存在较大分歧,包括在第四条已经规定了司法出售效力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专门规定其承认的问题?司法出售承认的含义到底是什么?目前仍未形成共识。

第十、关于承认的前提条件问题,目前争议也较大,包括可以拒绝承认的条件是否应包括未按要求发出通知的问题?如出现欺诈(fraud)时可否拒绝承认?对此,目前尚未形成共识。

第十一、关于对司法出售提出质疑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是否一定要都被引向(be channeled to)出售国法院的问题,对此不少国家提出不同的声音,认为没有必要均引向出售国法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

第十二、对于有权提起质疑诉讼的人是否应仅限于所谓的“利害关系人”(interested person)的问题,有国家认为,“提起诉讼”或“获得法律救济”,这是关涉基本人权的问题,作这样限制是不可接受的。对此,目前尚未形成共识。

第十三、关于可以拒绝承认或中止承认的问题,一些国家提出应当增加“没有得到通知”、“存有欺诈”等事由,即扩大可以拒绝承认或中止承认的事由。对此,目前也未形成共识。

此外,各国代表还提出了许多其他问题或意见与建议,请参见贸法会网站https://uncitral.un.org。对于这些问题,需要逐个进行研究,在国内形成共识,讲明理由,以便中国代表团在下次会议上能够较好地阐明中国的立场与主张。

    三、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本次会议之后,贸法会秘书处会将根据本次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形成的共识,编制一份全新的草案文本作为下一次会议讨论的基础(注:下一次会议是指计划于2019年11月18-22日在维也纳联合国总部召开的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6届会议)。据秘书处的法律官员称,该草案文本计划在今年9月份完成并公布在联合国贸法会的网站上,以便各国能在会前进行研究并提出议案。秘书处还特别强调,各国有关该草案的议案需要在下次会议举行之前提前三周提交秘书处,以便秘书处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各种会议语言的翻译工作。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本次会议对有关问题的讨论并不十分充分,在本次会议期间秘书处曾明确表示,对于本次会议涉及的议题,各国代表团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在本次会议之后用书面的形式提交秘书处。

鉴此,为了将中国的关切与立场全面、准确地表达清楚,必要对稍后公布的本次会议报告所涉及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交一份书面意见。此项工作应于第35届会议的报告发布之后立即开展,并力争在8月底前完成并提交贸法会秘书处,以期对秘书处起草编制的用于下一次会议的文案内容有所影响。

简言之,在下一次会议之前(即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36届会议之前),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两项:

一是针对稍后很快就会公布的第35届会议的报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或核心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9年8月底前提交贸法会秘书处;

二是针对将于9月份公布的全新的草案案文提出中国的议案并于2019年10月中旬之前完成并提交贸法会秘书处。

综上,为了较好地完成前述两项工作,协会将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包括增加关心该议题、具有第一手实践经验的、以及各有关方面的人员进入工作组,展开对有关问题的研究与讨论;适时召开研讨会,讨论本次会议报告中涉及的一些核心问题,就贸法会秘书处提出的全新的草案文本进行讨论,力求就有关的问题形成共识,就中国的关切与立场提出建议与议案为公约的形成努力做出我们的贡献,并努力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争取使“北京草案”将来能够成为以中国内地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即“北京公约”。